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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化工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汇总
序言:本政策汇编收集了国家、自治区以及北海市促进化工产业发展,出台的部分重点政策,政策包含有: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用地、融资、营商环境、人才、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主要适用于鼓励类化工产业等。
一、优惠减免
——【国家】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4.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5.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6.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7.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8.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0.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2.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自治区】
1.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2.对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3.(1)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4.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5.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号)
6.支持合作区口岸、港口等建立“绿色通道”,实施跨境物流快捷服务措施,保障合作区产业园区原辅料、产成品运输畅通。在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执行减半收费政策时,再给予9折优惠。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实现边境公路口岸24小时不间断、无接触、无人化、智能化高效通关。《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7.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8.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市本级财政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9.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10.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北海市】
1.(1)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提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9〕1号)
2.(1)对北海市注册的企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2)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3)境外投资者从我市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市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6号)
3.(1)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高管,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
4.(1)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4)工业用地需求企业,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5.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市人民政府对北海市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