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化工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汇总]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西]-[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北海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北海市投资促进局],转载请记得注明!
三、用地政策
——【自治区】
1.按照供地即可开工原则,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推行“标准地十协议制十承诺制”用地模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工业、研发、商业、商务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协同发展,促进集约高效用地。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68 号)
2.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并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争取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2〕4 号)
3.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
——【北海市】
1.(1)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3)工业用地需求企业,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8〕104号)
2.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31号)
3.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