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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北海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汇编
序言: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中国-东盟合作区(北海片区),本政策汇编收集了国家、自治区以及北海市促进产业发展,出台的部分重点政策,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奖励补助、要素保障、人才、招商中介奖励等多个方面,主要适用于鼓励类产业。
一、税收优惠
摘要:1.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等层级税收叠加优惠后,符合条件企业所得税在北海可减按9%缴纳;2.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北海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0%的补贴。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三)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四)对未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合作区各片区,条件成熟时分批纳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各片区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中自治区级分享部分,对超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不含从广西辖区内转移、划转或迁徙等方式所形成的增量),用于各片区扶持各类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五)对未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合作区各片区,条件成熟时分批纳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各片区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中自治区级分享部分,对超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不含从广西辖区内转移、划转或迁徙等方式所形成的增量),用于各片区扶持各类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六)支持合作区口岸、港口等建立“绿色通道”,实施跨境物流快捷服务措施,保障合作区产业园区原辅料、产成品运输畅通。在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执行减半收费政策时,再给予9折优惠。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实现边境公路口岸24小时不间断、无接触、无人化、智能化高效通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七)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税收贡献特别大的,3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八)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公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费等优惠政策。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的大健康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号)
(九) 经开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十)年薪超过30 万元(含),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从业人员,视为北海市高端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北海市或县区、园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其上一年(自然年)在北海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北海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0%,每年兑现一次。《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北办发〔2018〕104号)
(十一)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可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免征各项地方性行政性收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免征收增值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北政办〔2017〕227号)
(十二)民办各类学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用电、用水、用气、排污,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增值税;享受差别化用地优惠政策;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9〕3号)
二、奖励补助
摘要:外资奖励最高1亿元,中介奖励最高500万元。
(一)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投资或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企业除外),且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的,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由自治区本级、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二)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以及《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三)根据政策“(二)开展“强主体”行动,培育壮大商贸企业”,对自2021年起,注册地在广西、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缴纳税费且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第二年增速高于所在行业全区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享受奖励1次。对自2022年起,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150亿元、300亿元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强商贸扩内需促消费行动方案 (2022—2025 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85号)
(四)一是根据政策“(一)推动企业上规入库扶持”,推动企业上规入库扶持,对首次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10万元现金奖励;二是根据政策“(二)培育重点企业扶持”,对年销售额4亿元及以上,销售额增量1亿元及以上的在库及月度入库的批发业企业,按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北海市2021-2023年服务业企业入库扶持方案》(北发改工服〔2021〕142号)
(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度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3000—5000万元(不含)以内的、年纳税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北海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40%、50%给予扶持资金。《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北办发〔2018〕104号)
(六)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私募基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北海市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北办发〔2020〕38号)
三、用地支持
(一)按照供地即可开工原则,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推行“标准地十协议制十承诺制”用地模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工业、研发、商业、商务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协同发展,促进集约高效用地。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二)在统筹发展好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推动综合保税区扩区,支持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产业园区申报综合保税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四、人才支持
(一)创新人才引进及相关运营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大力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工作的企业高管、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其工作所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相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进人才子女教育、就医等优先给予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二)支持广西区内外高等院校人才培育与合作区产业园区发展相衔接,对合作区产业园区联合国内高校组建产业发展研究院(学院),在园区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骨干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职业技能培训平台,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上述项目统筹予以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三)探索开展边境地区外籍人员入境务工试点,完善出入境管理、工资结汇、劳务管理等方面制度措施。推动合作区各沿边片区边贸加工企业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拍取代表性样品后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丰富边民互市贸易从东盟国家进口商品品种,支持边民互市进口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五、金融支持
(一)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投资合作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加大力度推广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工具,盘活存量资产,增强合作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类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合作区发展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企业提供和拓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产业园区平白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境外发情境外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直接融资等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科创债进行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低成本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
(四)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涉外企业及供应链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开展面向东盟的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进出口跨境商业保理业务试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一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