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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之我见 | ⑤政府招商引资实务初级篇

时间:2024-04-21  来源:圆圆头xmi微信公众号  作者:圆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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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之我见 | ⑤政府招商引资实务初级篇]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招商实务]-[招商指导],内容来源于 [圆圆头xmi微信公众号],作者 [圆圆头],转载请记得注明!


  (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地方政府和企业方就拟投项目进一步洽谈得差不多了,就像男女双方交往得比较深入、彩礼嫁妆达成一致了,也就进入到了结婚领证的阶段了。毕竟之前的一切都是口头沟通、口头承诺的,到此阶段就该上升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层面,男女双方得去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红彤彤的结婚证。相应类比,对于政府招商引资而言,地方政府就需要与企业正式签订项目协议。

  通常情况下,项目协议分为战略框架协议与投资合作协议两种,其名称字样不同,内容本质也完全不一样,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手而言,一定要明白二者的区别。

  项目战略框架协议主要针对大型企业或者重大项目,协议内容相对宏观,也就几页而已,只是约定某个方向、某个领域的合作意向,部分的会约定一个计划投资总金额,目的是锁定项目方向,便于后续进一步详谈以确定具体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一般战略框架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如果过了有效期双方不能谈成签订具体的投资合作协议,则该协议自动失效。一般来说,项目战略框架协议适用于省、市两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暂时还转化不成当地需要的实实在在的招商引资指标和经济贡献数据,更像是订婚承诺,还不是结婚证,后续还需要省、市有关部门牵头推进,真正落地到某个县区或园区才行。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才是公认的结婚证,值得也必须谨慎对待。该协议就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情况、投资总额、综合经济贡献指标、建设进度、产业扶持事项、双方责任义务、违约责任、项目终止退出、免责事项、保密约定、有效期等关键核心内容规定得非常明确、十分具体,少则十数页,多则数十页。县区和园区是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真正一线和最终承载地,除了与个别大型企业或重大项目才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外,主要是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客观来讲,之前早期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内容远没有现在这样丰富和具体,也就几页纸,与现在的项目战略框架协议差不多。这都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吃了亏、入了坑、着了道、出了血,交了大量巨额的学费吃一堑长一智,才逐步改进完善而成的。我所在的园区也有同样的经历,早期的一些项目协议语焉不详、内容不细、漏洞百出,导致后面扯皮不断。好在每一次吃亏都是宝贵财富,也只有交了学费才能知道其中的奥妙和关键,才能据此改进堵住不合理的漏洞。通过长期的历练和改进,园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在上述必须的内容基础上,还特别明确了强对赌机制、制约机制和退出机制。

  强对赌机制,主要是明确企业必须给园区带来多少综合经济指标和具体的时间进度,只有按时保质保量做到了,园区才会给企业兑现相应的产业扶持资金,而不是企业只要承诺了就可以先行扶持,后期做不到再退回。因为财政资金一旦打给了企业,后期达不到承诺的综合经济贡献再退回甚至是追回,基本上等于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要是最终财政扶持资金要不回来,就属于国有资金损失,这个问题和性质就非常严重了,哪个愿意?哪个敢?我们与企业洽谈时,首先就会告知签协议必须要明确强对赌机制,但仍有部分企业就是要政府先给扶持资金,只承诺不对赌,其它地方行不行我不知道,但在我们园区,是真不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也会明确,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违法失信或被严重行政处罚的,经营异常信息等情况,园区有权不给予项目任何扶持。当然,按照对等原则,园区要求企业,企业也可以要求园区按时供地、兑现政策等,做不到同样要处罚园区。

  制约机制,主要是明确未经政府一方书面同意,企业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项目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有的企业与地方政府谈的投资项目是高大上的项目,也能获得相匹配对应的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产业扶持。可在建设或运营期间,企业一方不与政府方沟通,直接私下以股权转让方式把项目公司卖给下家接盘企业,套取产业地价与市场地价的巨大价差,甚至还包括产业扶持财政资金走人,接盘的下家企业为了赚钱,大多会改变产业方向,明明做机器人的项目,硬生生换成了餐饮,还要找政府要协议里的剩余扶持,留下一堆烂事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回过味来,要去找企业理论,才发现之前的协议里没有制约机制的条款,就契约精神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一方从维护营商环境大局出发,只好吃哑巴亏!个中滋味只有亲身经历了才知道其中的酸楚无奈与深恶痛绝。可以说,制约机制的条款是有了血淋淋教训后的亡羊补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里一定要有,就是防小人用的。

  退出机制,主要是明确如果出现项目推进困难与预期不符甚至失败烂尾终止情况时的双方退出约定。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大多都重点关注和约定项目做成的有关内容,很少考虑万一失败了地方政府与企业双方及时止损好说好散的事项。毕竟企业投资项目是市场行为,不可能百分百成功,一定有部分项目是会烂尾失败的。如果签订协议时没有风险防控意识,不明确约定失败时的项目退出内容,碰到的一样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损失如何赔偿的扯烂皮,巨烦无比!站在地方政府一方,以下内容是有利的,可以借鉴:“乙方应积极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项目规划进度进行建设。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若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内开工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由甲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乙方征缴土地闲置费,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甲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按总投资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该项目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并限定履约期限;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履约期限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另行确定该项目的承接主体,乙方应无条件配合项目清算、交接等相关事项。”“若乙方已实际开工建设,但进度缓慢且未在约定时间内开展各项工作,由甲方向乙方下发《催建通知》,如《催建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仍然进展缓慢或停滞,甲方再次下发《催建通知》。经甲方两次下发《催建通知》项目仍进展缓慢或停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乙方土地摘牌价格收回项目的供地,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地面附着物额外补偿,所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地上已建设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恢复场地平整并承担所有产生的费用。在限定时限内乙方未作清除的,甲方可自行处理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后果。”

  以上三个机制,经亲测非常有效,自从加入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后,有关项目推进更为顺利,大家都先小人后君子,不再把过多精力放到互相算计来回扯烂皮上,可以更好地集中全力把项目推好建成,实现共赢。

  地方政府与企业双方谈定认可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后,需要双方都正式走“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其间还需要出具律师法务意见,职能部门联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等作为要件支撑。这些都是合规性工作必须要求的,以后都是要存档终生备查的,一定要认真对待做到位。

  总的来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越细越明确越好,越能去伪存真。只要企业敢签,证明他们是认真算过账的,是真投资真项目真能做好的。忽悠的企业我也见过不少,最终无一敢签,因为一旦签了又做不到,是要付责任赔偿损失的,开不得玩笑。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不可能就用一个版本一劳永逸,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相信只要上心用情,是会越改越好的。

  有一家企业到我所在的园区投资用地项目,董事长真诚告诉我,“我们做实业的民营企业,都是辛苦挣的血汗钱,又不是天上飞来的来得容易花得也容易,会把钱捂得很紧的,可不会乱投项目。一旦真投项目,是希望和地方政府签的协议越细越好、越实越好,对我们也有保障。”是啊,换位思考,政府何尝不是呢?何尝不想引进好项目,扶持好项目呢?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签订好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是关键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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