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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局《百问百答》中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问答知识
一、政府采购业务百问百答知识
1、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2、什么是集中采购?
答: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3、什么是分散采购?
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4、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何区别?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数额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如果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6、在开标现场采购人拟派的评标代表可以出现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评标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7、供应商质疑到底该由代理机构受理还是采购人受理?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8、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有关部门备案时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1、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吗?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13、询问和质疑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改变。法律依据为94号令第十条。
14、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
答:财政部94号令明确规定,当投诉人捏造势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时,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15、94号令明确,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这里的相关当事人都包括谁?
答:质证时由采购办负责召集和组织,需要投诉方、被投诉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
16、评分办法确定后,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吗?
答:有权干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评标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时,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7、供应商询问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吗?
答:可以。对供应商的询问是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哪种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8、信息公告应该遵循的原则?
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19、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0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2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需上交投标保证金?
答: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2、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23、评审专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务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期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24、评审专家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25、在招标采购中,什么情形下应予废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