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财政局《百问百答》中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问答知识]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河北]-[营商环境],内容来源于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张家口市财政局],转载请记得注明!
51、采购人代表能否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答: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的范畴,不应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52、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供应商资质由谁负责审核?
答: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委托给了招标代理公司,那要看在委托协议当中是怎么约定的。但无论怎么约定,资格审查的责任在采购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53、进口设备只占总项目比例5%,还需要审批么?
答:只要是进口产品都需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以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来判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难舍难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4、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能否对质保期提出延长要求?
答:不可以。首先,延长质保期势必另行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是对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实质性修改。其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否则,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5、供应商未参与采购项目的任何环节,有权力举报吗?
答:有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个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56、供应商可以对质疑回复函提出质疑吗?
答: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7、公开招标一批货物,三家投标人中有两家提供的货物是相同品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这个要怎么界定?
答:两家提供的货物是相同品牌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8、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的可以继续评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9、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60、政府采购项目由谁来验收?
答: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招标项目必须选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答:在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作出了规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2、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看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0条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规定。
65、采购项目需要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资质怎么界定?
答: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6、供应商可以超经营范围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供应商履约能力能够完成采购项目,是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的。
67、谁有权最终决定废标?
答:招标人最终决定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此“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仅仅属于其在评标中的意见,而不属于其可以直投向投标人宣布决定废标。
68、政府采购流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
答:流标是口头语,废标是书面语言。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作出结论,出具报告,采购人决定并宣布废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并宣布废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开标前,如果投标人不足三家,由采购人决定并宣布废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废标。
69、财政部门能否直接决定废标?
答:可以决定,但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予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有权直接作出废标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0、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1、大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以及生产产品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政策化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72、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方因采购计划有变动,可以减少原招标文件里的清单吗?
答:不可以,应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如计划有变,可取消采购任务,但不得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73、招标文件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吗?
答:采购应当综合专业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综合因素,对采购项目合理分包。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选择投标包数,是其自主权力,采购人不得限定。是否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目前现行法规无禁止性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
74、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75、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招标文件过多地设置实质性条款,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