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财政局《百问百答》中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问答知识]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河北]-[营商环境],内容来源于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张家口市财政局],转载请记得注明!
26、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7、《政府采购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谓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28、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的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一是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二是质疑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四是质疑的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29、《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0、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31、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2、政府采购信息有哪些?如何编制?
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算是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理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33、《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4、《政府采购法》规定哪些部门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
答:一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的财经纪律问题等;三是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5、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6、《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7、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途径有哪些?
答:(1)采购人要明确采购需求,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2)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改进监管方式,推行网上审批;(3)执行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运行。
38、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来自同一个单位吗?
答: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39、注册资金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论将注册资本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是违法的。
40、询价项目一次流标后,可以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答:不能因为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
41、如何判定供应商报价低与成本价,怎么算是构成恶意性竞标,算是不正当竞争?
答:主要是结合市场情况及大致成本来判断,在排除有供应商围标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让其提供材料又不能提供的,就可以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2、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以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3、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二次报价吗?
答: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允许二次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4、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都需要保存吗?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45、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中标原则么?
答:不适用,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6、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47、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报价为零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8、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49、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答:不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0、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答: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