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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局《百问百答》中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问答知识

时间:2023-10-05  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张家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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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局《百问百答》中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问答知识]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河北]-[营商环境],内容来源于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张家口市财政局],转载请记得注明!


  76、投标文件造假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77、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78、询价项目能否采用综合评分法?

  答:询价方式采购,就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后供应商之间比拼的就是价格,最低价中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基本都是技术、服务等标准同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所以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79、采购需求有谁来确定?

  答: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佛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80、采购需求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81、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当由谁来组织?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度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8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出具什么身份证明文件?

  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83、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时效性?

  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帐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84、询价采购项目中,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能否顺延至第二名候选人成交?

  答:可以确定第二名成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5、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50%?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给项目设定了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86、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需要验收吗?

  答: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结合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设置,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款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87、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吗?

  答:可以,财政部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两者都有审查权利(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委托后有此项权利),可以一起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88、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一天能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答:可以。修改后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同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以上。另外要注意的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需修改上述内容,则不能通过澄清或更正方式进行操作,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89、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选取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这种情形是否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

  答:这种情形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90、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如次日不属于工作日,那么应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9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租赁项目,报名供应商总是不足三家,怎么办?

  答:如果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总是无法达到三家,首先看下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其次可以采用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谈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92、能否把“供应商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置为评分项?

  答:这样设置,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首先,参与编制标准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对未参与的大多数企业而言,存在排他性。其次,参与编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采购项目能否依法履约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93、中标公告发出几日后,才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答:应当同时发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94、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95、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为查询了法规只有工程才有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如果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96、如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答:财库(2019)38号文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什么情况下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98、政府采购项目如何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99、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是多少?

  答: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幅度内确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00、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那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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