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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时间:2023-09-13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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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江苏]-[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广陵经济开发区、广陵新城、东南新城、广陵古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公司):

  《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广陵区关于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共五项政策文件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2、广陵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3、广陵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4、广陵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5、广陵区关于推进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广陵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合主要板块、聚集主导产业、聚力主攻项目、聚焦主培企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强化产业集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大优质项目建设

  1、新落户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奖励。支持高强度投资,对经区级及以上认定的投资强度达600万元/亩(中心城区)、500万元/亩(沿江三镇)的制造业重大项目,由各招商主体以土地出让成交价为参照,分期分类分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奖励,按照完成基础正负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三个节点,分期支付奖励额的30%、40%、30%。其中: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等情况按照30%—60%比例奖励,奖励后投资方实际承担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11.2万元/亩。支持厂房建设,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招引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可在投资方缴纳一定额度保证金的前提下,由招商主体建设符合生产要求的标准化厂房供其租赁使用,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年限由投资方回购;若投资方不回购,可进一步协商延长租赁。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由招商主体和企业双方先期充分协商后签订专项协议,并报区政府。支持净化车间建设,对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项目净化车间建设且已投入使用,当年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按其实际建设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新落户重大项目设备投资奖励。对设备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按设备投入的20%给予奖励。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设备投入3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按设备投入的24%给予奖励。外资类先进制造业招商项目,按上述两类标准分别上浮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3、新落户科技项目奖励。对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招商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对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招商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前两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招商项目,前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达到800元/㎡且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按照年度区级贡献度40%予以奖励。鼓励属地和各国有公司出台配套政策,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优惠。

  4、重大特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新落户重特大工业或技改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项目;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投资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超30%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从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国有股权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度奖励等方面全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5、高端装备产业。支持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对通过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投入,对进入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目录或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当年研发(含小试、中试)、实验检测设备及软件等实际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对新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全球500强企业中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包括国外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的子公司),或国内销量前十名新能源汽车企业一级供应商体系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7、食品产业。支持中央厨房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生产,对采用中央厨房模式将连锁经营平台(中央厨房)注册在我区的企业,按连锁经营平台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度净增量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将冷链运输与生产制造分离,并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按购买冷藏车辆投入的15%,给予主体制造业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按照企业年度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医疗器械产业。鼓励研发创新,企业研发填补扬州目录的新产品(含企业自主研发、与医疗机构或名医专家合作开发、与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合作),获得Ⅱ类、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在本地生产纳税,按其新产品第一、二年度生产销售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Ⅱ类产品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Ⅲ类产品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参与集采,企业参与国家级或省联盟级集中带量采购并中标,在本地生产纳税,按其中标产品在合同期限内销售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航空产业。支持航空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无人机整机项目和进入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体系的航空零部件制造项目,并通过市级重大项目认定,在非政策性银行贷款,分别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50%、40%的贴息奖励,期限3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提升航空零部件配套能力,对配套企业通过AS9100D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投资购买航空非标专测设备,按照设备投入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本土企业参与重点航空项目合作,对参与国家、江苏省通航项目,且成果在我区转化的,按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二、三年度实际销售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当年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产业强链补链

  11、支持产业链技术改造。对当年实施补链强链扩链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当年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设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按设备投入15%给予奖励;规下工业企业中当年工业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开票销售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按设备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1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与重点产业链上的优质企业嫁接重组,被兼并方固定资产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且合资合作后仍在我区生产的,按兼并实际出资额现金部分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速“智改数转”

  13、支持“数字画像”及服务保障。咨询诊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每年遴选服务商为本区企业开展数字化提升诊断和数据采集服务(含智能车间/工厂、“数字画像”、节能诊断),年度费用不超过600万元。优秀服务商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为本区工业企业提供“智转数改”服务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的本地优秀服务商,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4、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智能装备投入,支持企业加大对智能制造设备及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应用集成的投入,对年度智能制造装备总投入200万-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含软件和技术服务),分别给予15%、20%补助。鼓励机器人投入,对工业企业投入工业机器人项目(含AGV小车),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5、支持信息化数字化应用。鼓励信息化应用,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和数字集成应用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安全生产管控等环节,年度软件(含配套硬件)投入达40万元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入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鼓励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对企业年度信息化投入中用于购买和使用制造执行系统(MES)的,该应用系统奖励按45%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支持软件研发及市场开拓。鼓励企业(软件服务企业、工业企业)自主研发和销售工业软件和APP,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年度累计销售到账不低于500万元且单个销售合同不低于20万元,企业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元,按照年度相关产品或服务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7、支持智能工厂/车间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省、市智能工厂/车间,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类工厂(含工信部5G全连接工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针对我区医疗器械、液压装备和食品加工等数字化薄弱行业,对该行业首家获批省级智能车间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18、支持数字化标杆创建。鼓励两化融合贯标,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按照AA和AAA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标杆品牌创建,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省级“5G+工业互联网”优秀案例、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称号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星级上云,对获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19、鼓励规模突破。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连续三年均有所增长,企业当年开票销售同比净增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净增1亿(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0、鼓励“专精特新”。对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含专精特新产品、制造业小巨人、创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称号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配套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21、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获批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工业设计紫金奖的,按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对获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按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批其他国家和省级工信部门认定的质量、品牌、试点示范等相关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22、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当年完成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推进绿色制造和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及支撑体系建设。通过国家和省级工信部门绿色制造认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用能单位实施的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项目,通过验收审核的给予8万元奖励。

  24、强制性清洁生产。对年度通过区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减排。根据区域减排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各企业年度减排任务,并验收合格,一类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般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5万元。

  26、完成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装置。当年按年度计划完成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监测污染物因子2个及以上)安装联网工作的,奖励2万元/台套;完成废气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工作的,奖励5万元/台套。

  七、对获批(含复评)为市重点发展型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奖励20万元;认定(含复评)为市优化发展型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奖励10万元。对在扬州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年度综合评价中实现争先进位的,重点集中区,在排名前十位中每进位一名,奖励10万元;优化集中区,在排名前十位中每进位1名,奖励5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等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高标准扶持,不予以重复扶持;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三个项目扶持。对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资金扶持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与承接项目主体有协议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九、本政策依据《关于广陵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广府办〔2019〕74号),在资金预算内,重点支持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区主培企业参照A类企业执行,在应获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上浮10%的奖励;对评价为C类企业的非技改类项目,按应获扶持资金的50%拨付扶持资金;对评价为D类企业的非技改项目,不予扶持。

  十、本政策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苏经信信用〔2017〕42号),对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扶持资金额度分别扣减20%、50%和不予扶持。

  十一、其他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十四五”末。《扬州市广陵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广府发〔2017〕108号)、《广陵区先进制造业补链强链扩链和招大培强引外的政策意见》(扬广府发〔2020〕105号)、《广陵区培育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扬广府发〔2019〕97号)、《广陵区支持航空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扬广府发〔2020〕76号)同时废止。原政策废止之日前已受理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本政策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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