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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乌苏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乌苏市新区财政局六楼
办公电话:0992-8502532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信息化发展、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工作,对纺织服装、电力、民爆、物流寄递、通信、盐业等领域开展监督检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推动全市流通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协调发展。
(三)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行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
(四)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五)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和商务部、自治区、地区流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拟订促进药品、餐饮服务、酒类等商贸流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规范特色餐饮、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的洗染业、零售商促销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行政备案登记项目;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流通环节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洗染业、零售商促销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行政执法;负责受理内外贸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咨询、投诉服务工作,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负责查办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案件。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落实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进出口的贸易政策;落实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大宗进出口商品政策,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参展工作;执行自治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协调企业同周边国家及中东欧国家多方面合作交流。
(八)指导协调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执行自治区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外商投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依法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依法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变更事项。
(九)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管理;依法核准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金融企业除外)。
(十)负责全市电子商务产业的标准化经营,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模式,负责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掌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制订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搭建配套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相关服务。负责全市商务执法及12312商务投诉服务点工作。
(十一)执行招商引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招商引资服务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跨地区重大招商引资和内外贸易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展览会和招商活动;联系指导各行业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行业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落实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管理,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十三)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规划全市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备案。
(十四)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六)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指导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节能执法工作;指导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七)负责民爆、盐业行业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煤、电、油、气、运输等保供及油地关系;指导煤电煤化工产业、石油化工、冶金、有色金属、黄金、轻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机电等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组织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执行年度电力行业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电力调度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协调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实施。
(二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