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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招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招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招商服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保留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招商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产业招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重大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交流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与招商引资有关的会展、推介工作;联系、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园区有关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三)负责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运行情况的监测、调研、考核评价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定期公布招商引资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企业资金投向。
(五)负责外地驻乌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外地驻乌办事机构、企业联合会(商会)和我市驻外地办事机构的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业务。
(六)负责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落实、协调和服务。
(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招商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招商一科。负责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编制招商引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发布;组织、协调招商引资活动,收集、整理、汇总招商引资工作信息;负责招商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调研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宣传、咨询服务和政策性答复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招商引资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招商引资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研究提出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业、农业等领域的招商工作。
(三)招商二科。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招商工作,做好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汇总,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和服务;负责相关领域招商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调研和综合分析工作;协调工业转型升级招商工作;负责相关领域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工作。
(四)招商三科。负责商贸业、物流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招商工作,做好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汇总,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和服务;负责相关领域招商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调研和综合分析工作;联系、指导开发区、国际陆港区、临空经济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相关领域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工作。
(五)经济技术协作科。负责招商引资会谈、会务和推介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与招商引资有关的会展工作;组织、协调经济技术协作交流活动;负责外地驻乌办事机构、企业联合会(商会)的联络、管理、服务、协调工作;指导我市驻外地办事机构的经济技术协作业务;承担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招商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第六条市招商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市招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