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江苏]-[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六、培育壮大新增长点
(十六)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省生物医药30条”政策、优化评审审批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在实施期内继续有效。医保部门全面开通创新药物挂网“绿色通道”,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推动创新药明确时限“应配尽配”,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月内将国家谈判药品按需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2024年1月1日起,对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年度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省内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的Ⅰ类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Ⅲ类创新医疗器械,在我省生产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委托外省企业生产的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谈判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前三年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当年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前三年最高一年使用情况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
(十七)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设立省海洋经济投资基金。对国家级和省级涉海研发平台载体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建设或运行经费支持。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对海洋经济领域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广阔的符合条件人才(团队),纳入省级人才计划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扶持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建的大型养殖工船,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国家级海洋牧场,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重点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获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推进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建设,对省级规划内渔港经济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上限不超过2亿元补助。丰富海洋文旅产品供给,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对海洋旅游业项目给予支持。
(十八)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平台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场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头部平台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区域运营中心和功能型机构等。加快设立平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制定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意见的贯彻落实举措。围绕数智赋能制造业、服务业数字化、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开发更多平台企业示范应用场景。强化金融支撑,推动平台企业贷款扩面增量降价。加强枢纽型空港、海港、陆港建设,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2024年继续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2亿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实现全覆盖。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九)多措并举稳定就业。增扩2023年各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3000个。稳定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规模。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中小微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省(南京、苏州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南京、苏州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十一)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和适老产品研发制造,积极推进医养结合。进一步提振养老服务市场信心,促进民营养老机构克服疫情拖尾效应,加快恢复平稳运营。对全省在业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名入住老人11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纾困补贴。确保财政在护理型床位建设、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一次性入职奖励等方面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实到位。
(二十二)有序推动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通过适应性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停车场地、活动场地、庭院绿地、环境卫生设施等资源向社会开放。2023年开放院落不少于本级可开放总院落的20%,停车位开放共享数量不少于地面可开放共享停车位数量的20%。
八、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国家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取消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收费,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进场交易减按80%收取交易服务费。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涉企收费。
(二十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稳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覆盖面和规模,将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提升至200亿元,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贴息。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支小货币政策,推动政策性、商业性普惠金融产品扩面增量,抓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机遇,以普惠小微贷款工具持续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主体贷款予以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共担原则,为在保小微经营主体无还本续贷提供“见贷即保”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见保即贷”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持续扩大平台撮合融资规模。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人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4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制度与业务创新试点和“专精特新”专板,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
(二十五)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民营企业用地支持力度,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持续开展涉民企违规收费整治,督促各地做好供水、供气企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服务载体建设。
(二十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工作,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免罚轻罚清单和行政裁量基准。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合理运用行政裁量,依法实施轻罚免罚;违法行为处理后,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对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一般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十七)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融合“苏企通”和“一企来”平台服务能力,打造“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敏捷高效服务。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制定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意见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积极争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二十八)强化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优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试点推行“一市一清单”,建立涉企行政复议调解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推进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推广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应用,为经营主体、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