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吉林]-[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优秀产业化企业入驻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根据《通化医药高新区精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若干政策》等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注册,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该企业所从事的是医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除化学原料药外的化学合成药)、医疗器械(ⅰ类、ⅱ类、ⅲ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品、食品(饮料生产除外)、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各类服务于大健康产业的现代服务类项目。
第二章 相关优惠政策
一、厂房租金补贴方面
高新区给予入园项目自签订的《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个顺延年度一年租金全额补贴,且不进行年度税收贡献考核;此后的每一顺延年度,根据入园项目年度税收贡献的考核情况,可享受最高给予厂房租金100%补贴的优惠政策。
二、厂房改造补贴方面
入园项目厂房改造完成或资质认证完成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厂房改造价款进行评估,按照改造区域评估价款的5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项目建设扶持方面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并根据入园项目的年度税收贡献给予项目建设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新区本级留成部分。
四、企业发展配套方面
为了扶持入园企业的发展,高新区针对企业上市、企业标准化认证、企业高新技术认证、企业实施高新品牌计划、企业入规入限、以及科技领军及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入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和奖励。
五、特殊项目特办方面
针对上市公司、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等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附则
一、入驻创业园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高新区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认定后,按照《通化医药高新区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予以兑现。
二、入园项目享受政策期限为6年。
三、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优秀产业化企业入驻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通化医药高新区精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若干政策》、《通化医药高新区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优惠政策》和《通化医药高新区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高新区及创业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园企业考核标准及项目分类标准
入驻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的项目是指在高新区内注册,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除化学原料药外的化学合成药)、医疗器械(ⅰ类、ⅱ类、ⅲ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品、食品(饮料生产除外)、化妆品(清洁类、美容类、基础类、疗效类)和各类符合大健康产业的现代服务类项目。
(一)入园企业考核标准
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的考核时间为入园企业与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高投公司)签订的《西区医药健康创业园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顺延年度(以下简称年度)。
入园企业税收贡献考核标准,及享受相关政策标准为每年度不低于200元/㎡。
(二)项目分类标准
一类项目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发明专利的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的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需GMP认证的医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ⅱ类医疗器械、ⅲ类医疗器械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二类项目指拥有保健品批准文号、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的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保健品、化妆品、ⅰ类医疗器械和服务医药健康产业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类项目指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SC生产许可,且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的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食品类、大数据平台类项目和其他符合创业园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各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厂房租金补贴奖励政策
1、创业园厂房每月租金10元/㎡(租用面积以房产证所示面积为准)。厂房租金采用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第一年度除外)。
2、入园企业根据项目类别享受最高补贴100%厂房租金的奖励政策。入园企业所享受的厂房租金补贴,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高投公司。
一类项目入园之日(以《租赁合同》生效之日为准,下同)起:
(1)第一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入园企业,高新区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奖励。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度及以后的厂房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缴纳后,高新区对第二和第三年度对入园企业进行税收贡献考核,若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200元/㎡既可享受该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的特别优惠政策;若年度税收贡献低于200元/㎡,则根据《租赁合同》中退出机制的规定,予以清退并归还入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奖励。
(2)第二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入园企业,高新区给予两年房租补贴奖励。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度及以后的厂房租金由入园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先行缴纳,且入园企业在第二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高新区于次年度第一个月内给予全额返还。
(3)第三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年房租补贴奖励。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厂房 租金全额补贴;第二、第三年度及以后的厂房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缴纳。
(4)高新区在入园企业进行资质认证期间(指自入园之日至完成资质认证期间,下同)不对该企业的税收贡献进行考核。若一类项目的入园企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未完成认证,则根据《租赁合同》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予以清退,并归还入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奖励。
(5)一类项目的特别优惠政策期结束或资质认证完成后,高新区将对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进行正常考核。即,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达到200元/㎡,给予厂房租用面积房租50%的补贴奖励;年度税收贡献达到400元/㎡,给予厂房租用面积房租100%的补贴奖励;年度税收贡献在200元/㎡至400元/㎡之间的,按照比例给予房租补贴奖励。
二类项目入园之日起:
(1)第一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入园企业,高新区给予两年房租补贴奖励。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度及以后的厂房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时缴纳后,高新区对企业进行年度税收贡献考核,若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200元/㎡既可享受该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的特别优惠政策;若年度税收贡献低于200元/㎡,则根据《租赁合同》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予以清退,并归还入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奖励。
(2)第二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入园企业,高新区给予一年房租补贴奖励。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度及以后的厂房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时缴纳。
(3)高新区在入园企业进行资质认证期间,不对该企业的税收贡献进行考核。若二类项目的入园企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年度内未完成认证,则根据《租赁合同》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予以清退,并归还入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奖励。
(4)二类项目的特别优惠政策期结束或资质认证完成后,高新区将对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进行正常考核。即,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达到200元/㎡,给予厂房租用面积房租50%的补贴奖励;年度税收贡献达到450元/㎡,给予厂房租用面积房租100%的补贴奖励;年度税收贡献在200元/㎡至450元/㎡之间的,按照比例给予房租补贴奖励。
三类项目入园之日起:
(1)第一年度内完成资质认证的入园企业,高新区给予一年房租补贴奖励。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厂房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度及以后的厂房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时缴纳。
(2)高新区在入园企业进行资质认证期间,不对该企业的年度税收贡献进行考核。若三类项目的入园企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年度内未完成认证,则根据《租赁合同》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予以清退,并归还入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奖励。
(3)三类项目在资质认证完成后,高新区将对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进行正常考核。即,入园企业年度税收贡献达到200元/㎡,给予厂房租用面积房租50%的补贴奖励;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00元/㎡,给予厂房租用面积房租100%的补贴奖励;年度税收贡献在200元/㎡至500元/㎡之间的,按照比例给予房租补贴奖励。
(二)厂房改造补贴政策
入驻创业园企业厂房改造认证完成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厂房改造价款进行评估,按照改造区域评估价款的5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一类项目自完成评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补贴额度一次性给予兑现。
二类、三类项目自完成评估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兑现补贴额度的50%,剩余50%补贴额度一年内给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