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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规〔2024〕1号)

时间:2024-05-22  来源:温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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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规〔2024〕1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新疆]-[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温宿县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鼓励投资、吸引外资,进一步扩大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温宿县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根据《阿克苏地区关于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阿行办规〔2024〕1号)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立足县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扶持重点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温宿县范围内新建、扩建的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绿色低碳、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油气等矿产资源开采、光伏发电、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核算符合《公司法》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和在温宿县域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的项目。

  (二)扶持重点。重点鼓励投资油气加工、煤电煤化工、纺织服装、矿产资源精深加工、战略性新兴、粮油精深加工、绿色果蔬精深加工、大型规模化养殖和畜牧产品精深加工及其它填补我县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支持产业优先向温宿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发展。

  (三)投资强度。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享受一事一议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1.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化工产业、建材冶金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纺织服装产业;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

  4.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产业;

  5.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以上且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

  (四)补贴方式。在企业实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年度产值、经济贡献、建设进度等约定条款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兑现10%,剩余部分通过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逐年予以兑现。对因地方政府原因导致政策未及时兑现,造成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的,地方政府应按照当年政策兑现金额及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贴。

  二、奖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1.工农业类投资项目。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强的项目落户,根据温宿县园区发展重点以及项目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2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500万元。

  2.重大项目。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5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25%,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3.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以上且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房产开发配套商业用地的10%商业综合体除外),项目缴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常投入使用后,按照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技术改造,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5.建立权责对等机制。对在约定存续经营期间内,产值未达到合同约定额度,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他原因造成停产、破产或者转让的项目,地方经济贡献额小于各项政策奖励总额的,企业应在约定存续期满后或者清算、转让前将差额部分退还县财政。

  (二)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落地本县的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鼓励企业使用现有厂房,推动要素优化集中配置,减轻企业投资负担,企业租赁温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温宿现代畜牧产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正式投产运行后,前两年每年企业产值达到2000元/㎡,给予50%厂房租金补贴,企业产值达到3000元/㎡,给予100%厂房租金补贴;第3-5年企业升规且每年产值不低于4000元/㎡,给予50%厂房租金补贴;产值不低于6000元/㎡,给予100%厂房租金补贴。

  (三)金融扶持和贷款贴息奖励政策

  1.支持国有企业以土地参股、厂房参股和定向直投等方式与投资企业合作经营,对非国有出资部分,按照奖励政策进行补贴。

  2.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存量企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科技性、成长性和发展潜力,按照《阿克苏地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指引(试行)》(阿地党财办〔2020〕9号)精神要求,可采取地县联动产业子基金、市场化专项子资金、定向直投、战略跟投等方式支持。

  3.常态化举办政银企对接会,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对新引进企业投产运营后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当年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

  4.对引进的畜牧养殖企业,用于购置生产畜禽和饲料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100%的补贴。

  (四)科技及创新奖励政策

  1.对在阿克苏地区投资上市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9号>)外,叠加享受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阿行署办〔2018〕86号>),对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的补助。

  2.对落地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阿克苏地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阿地党办发〔2021〕52号)规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创新平台奖励、产学研协同创新等相关扶持奖励。企业当年与疆内外各大科研院所、中心进行产学研合作不少于1家并有实际科技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5—10万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地区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年复审的企业在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5万元奖励。

  4.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地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企业和大个体)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人才扶持奖励政策

  1.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型人才,可参考《阿克苏地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阿地党办发〔2021〕27号)给予科研、住房、子女就学等相关扶持奖励。

  2.对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符合重点鼓励产业企业使用的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不超过5人),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用工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培训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于企业用工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执行。

  (七)节能减排奖励政策

  对新建项目和已运营存量工业企业,且年综合能耗大于1万吨(含1万吨)标煤的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连续两年年均下降3%,经组织第三方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连续两年年均下降5%以上,经地区组织第三方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八)物流运输奖励政策

  对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疆外”的工业企业,对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经认定后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物流运输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九)外商投资和外经贸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实际投资不少于1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设备购置除外)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过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温宿申请外贸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地区给予产品进出口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按照实际出口额的0.5%给予补贴,奖励资金最高过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温宿境内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海外租赁海外仓的按照年租金30%给予补贴,奖励资金最高过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温宿境内建设边境仓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参展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对参加自治区,地区组织的境内展会企业,独立认购参展展位的给予0.5万元/标准展位的奖励;对参加自治区、地区组织的境外展会企业,给予展位费、往返交通费2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一)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措施。

  (十二)企业重组奖励政策

  支持外地企业对“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成功兼并重组、且并购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额的1%对新成立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三)教育优待政策

  来温投资兴业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教育公共服务政策。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当地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予以保障。申请转入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后续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录取事项则按照自治区当年发布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就医保障政策

  对投资亿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负责人),提供优先医疗服务,开通绿色就医通道,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四优先”服务。提供健康管理、教育及讲座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享受一次健康巡诊服务,动态记录健康信息。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外地经商人员在本县建立医疗合作关系,共享地区及疆内外优质医疗资源。如,可通过远程会诊、专家巡诊等方式,让外地经商人员及其子女就近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十五)涉企服务政策

  结合县域实际,研究制定《温宿县规上企业和培育企业县级领导包联服务工作方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建立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重点保护”机制,实行常态对口联系和“重点保护”,建立企业信息名录库,确保规模以上企业均有县级领导联系服务。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随意对企业下达考核性指标;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不得随意进行经济处罚;重点保护的企业保护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摘牌处理。

  (十六)项目手续“帮代办”政策

  针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推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充分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代审办作用,落实“代审办+责任单位联络员”全程联合帮办代办机制,部门联络员全力协同帮办代办员为企业(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跟踪、事后回访”的全链条式帮办代办服务,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推动项目早日落地建设。

  (十七)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1.中介奖励。对成功介绍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电力能源、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等及个人(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到本县投资,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再分别追加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公职人员奖励。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兑现优惠政策。要按照产业设定项目的投资额度、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项目容积率等最低标准,结合县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优惠政策及兑现流程,通过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逐年予以兑现,每季度首月上旬收集企业申请,收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初审,审核通过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财政单位按程序兑现。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县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书后,坚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约定投资项目资金、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等条款,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注明双方违约责任。因投资方原因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产业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明确奖励资金额度、来源。单个项目补贴、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补贴、奖励资金应充分考虑中央、自治区、地区已有的优惠政策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范围,用活用好各类专项资金及金融工具,对于确需使用地方财力进行奖补、扶持的,要坚持“谁制定政策、谁落实补贴”的原则,科学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慎重确定补贴条件、标准及额度,提前考虑政策兑现资金来源。

  (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相关部门对项目所产生的产值、税收、就业、能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认真测算平衡账、综合账、长远账,对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缺乏再生能力和扩能的项目不予兑现;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的项目不予兑现;对违法经营、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五)规范“一事一议”使用范围。严格执行项目“一事一议”程序,重点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创新类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其他对全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执行“一事一议”。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之前签约的已运营企业、在建项目、未动工项目延续执行原政策。试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及时修改完善,如遇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随之调整。本实施细则由温宿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宿县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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