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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商务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地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政策,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地区商务领域发展战略以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地区内外贸管理、招商引资、外商投资管理、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制定地区贸易发展规范,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执行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地区内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城乡市场健康发展。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大宗进出口商品政策,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推进地区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执行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区内企业参展工作;执行自治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地区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边境贸易有关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协调工作;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承担有关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地方协调机制的工作。推动协调塔城企业同周边国家及中东欧国家多方面合作交流。
(十)执行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执行自治区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一)指导外商投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依法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依法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变更事项;指导地区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贸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地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信息化及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和评价体系,牵头推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发展。
(十四)执行招商引资方针政策,编制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跨地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联系指导地区各行业及各类开发区的有关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服务体系。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
(十五)指导商务系统商(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贸易投资促进工作。
(十六)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宣传、政务公开、提案办理、信访、修志、对口扶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档案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察)、任免、奖惩、政审以及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教育培训;指导地区商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商务系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党建、党廉、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计划生育、退休干部工作。
(二)商贸综合科。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区域经济合作、商贸物流中心、招商引资、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好行业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
牵头负责服务贸易工作;负责服务贸易促进和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地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肉类、边销茶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国内贸易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指导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推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负责推进地区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物流加工等新兴业态发展;承担地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负责对拍卖、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进行监督管理。
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负责推动跨区域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指导地区商务系统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相关工作。承担区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
做好对外贸易工作,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制定地区外贸发展规划,编制地区对外贸易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执行相关工作;负责地区对外经贸统计汇总及进出口运行分析工作;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扶持政策;研究拟订边境贸易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边贸转型升级、边民互市贸易、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组织进行相关政策培训、经贸投资促进、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申请差异化外汇管理政策的受理和报备工作;指导地区出口商品基地、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综合性文件。
负责指导和综合管理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规划,提出优惠措施建议;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统计和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并检查规范企业行为;负责管理、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办法;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外直接(金融类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项目,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经营秩序;监测、分析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并负责相关领域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合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商务领域对外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与周边国家区域经贸合作地方协调机制工作;推动与境外贸易促进机构交流合作。指导商务系统商(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贸易投资促进工作。
(三)招商会展科。负责招商引资综合协调、项目征集推介工作;编制招商引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培训工作;负责重点行业招商及服务工作;承办行业招商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编报、发布工作;参与和协调各县(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研究拟订投资促进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管理投资促进工作。
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各类会展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展活动;参与协助举办有关区外经贸洽谈会。
联系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协调推动沿边开放和其他各类领域对外开放;负责协调各类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地区商务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原地区招商局承担的招商引资、会展等相关职责划入地区商务局。
第七条 地区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六和创业大厦F区2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