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甘肃]-[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陇南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6.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推进全县招商引资提质增效行动,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礼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礼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在省外长期居住创业的甘肃籍企业业主、自然人。
二、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奖补政策
(三)投资者在礼县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开业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县财政承担75%,市级财政承担2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
(四)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县财政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五)科创奖励、上市奖励、规模奖励、“专精特新”奖励、质量奖励、商标奖励,奖励办法按照《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执行。
四、保障支持政策
(六)在县政务大厅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等机制,采用“一站式”服务保障,由县招商局客商服务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八)开通招商引资投诉咨询服务热线电话0939—4422750,为投资者投诉及咨询了解礼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九)县司法局、县招商引资局为我县重大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落户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以上的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由集中区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如需要租用临时办公场地的,免收一年场地租费,租金补贴由县财政承担(可视实际情况延续执行)。
(十一)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十二)对投资礼县境内的新型农业产业类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参照《礼县“一扶一带”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执行,有关执行标准按照此办法流程决定。
(十三)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投资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优先在相关展销活动中给予推广宣传。
五、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四)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中介机构优先推荐为县招商大使级单位,引荐人优先推荐为县招商顾问。
(十五)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六、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政策
(十六)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县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十七)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县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八)将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二十)鼓励县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积极投资参与我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其它
(二十一)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竣工投产1年后,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局)申报奖励。申报奖励者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统计、税务等单位参加的评审会,初步制定招商引资奖励优惠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励。
(二十二)引进资金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部门共同出具的报告为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分别兑现落实。
(二十三)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制定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具体措施。
(二十四)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二十五)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