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甘肃]-[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陇南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9.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大抓项目、大兴产业的要求,坚持“三优先”(实力公平优先、绿色科技优先、高附加值全产业链优先)原则,以“康养文旅为重点、兼顾民生特色产业”为主导,全力实施“招大商、招优商、招强商”的大招商引资战略,根据甘政办发〔2020〕4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和陇发〔2021〕11号《关于印发<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省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康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康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省外投资企业或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本政策对新落户康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
第二章投资导向
第四条紧紧围绕“农业优先型、文旅赋能型”的县域经济发展功能定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负面清单》以及康县立地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状况,坚持“补齐短板、完善功能、丰富内涵、做大优势、彰显特色”的原则,凡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规政策要求和环保红线的项目,均准许来康县投资经营。
第五条鼓励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大康养产业链项目;
(二)景区基础设施、旅游体验和服务项目及特色旅游产品、文化创意投资开发经营项目;
(三)高新技术、数字化产业项目;
(四)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高精尖工农加工等项目;
(五)核桃、花椒、茶叶、蚕桑、食用菌、畜牧、水产养殖等农林特色产业集约规模种养殖项目和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生态农业观光项目;
(六)新材料、新能源、碳汇等低碳经济项目;
(七)商贸、物流、仓储、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九)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市政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一)旅游服务、会议服务。
(十二)符合相关政策,符合康县实际的其它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康县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谋划包装和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土地保障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康养文旅及农业龙头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绿色环保工业项目、亿元以上的非竞争性项目及高科技创新驱动项目和全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根据情况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费用之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首次缴纳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两个月内完成。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且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投资额达到要求的,可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于奖励。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三)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第七条财政奖补
(一)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达到250万元以上,在保持连续增长的情况下,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由企业用于项目研发及扩大再生产等。
(二)大力吸引总部企业。在康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康县第二年形成的年度县级财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康县企业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康县形成的年度县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纳入康县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县级年度财政收入较上年增量的30%、40%、50%计算。
(三)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项目的(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设立招商引资企业贡献奖。凡在康县投资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开始纳税的次年,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获得当年国家专利奖或甘肃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奖励、市财政10万元奖励外,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国家每户50万元奖励、市财政20万元奖励外,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负责认定落实。
(七)在康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县政府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多方筹措资金,优先安排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基础设施。
(八)鼓励国内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招徕游客到康县旅游,凡在康县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民宿等住宿1晚以上,且游览阳坝梅园沟收费景区的,一次性组团50人(含)以上的,每人次奖励30元;一次性组团自驾车辆在10台(含)以上的,每台车奖励200元;年度累计满3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元,年度累计满5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补贴10元;年度累计满5000人次以上,以5000人为基数,排名前十位的国内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年度贡献奖,分别为:前3名奖励3万元,4至10名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申请以康县星级宾馆饭店及民宿住宿发票复印件和水单、旅行社团号、车次牌号、抵离时间、游览景区及游客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旅游服务平台建成后,以平台数据为准),由康县全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本政策第四章条款申报审批;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年度累计和排名贡献奖可重复享受,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九)鼓励省市驻康单位、县内外社会组织、团体、企业或个人,依托康县“一带一路”美丽乡村论坛永久会址及其它我县境内有接待会议能力的宾馆、民宿、农家客栈等,招徕会议,发展节会经济。凡在康县召开50人(含)以上节会活动,住宿在两晚(含)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奖励对象为节会引荐单位(社会组织、团体、企业或个人);奖励申请认定由康县全域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本政策第四章条款申报审批,一会一商议,每季度向政府申报一次,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十)鼓励投资者围绕政府掌握的核心旅游资源,投资经营康养、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产品开发,对投资开发经营所必要的基础设施,政府可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多方筹措资金优先投资建设。
(十一)凡在康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支持政策。
(十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机构,对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经营中周转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由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第八条对符合现代制药、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规划,申请入驻康县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的企业(项目),按《康县工业集中区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企业入园租赁使用及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对落户康县的康养文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可另行商议。
第十条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四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要求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竣工投运1年后,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局)申报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影印件;②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④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影印件等对应件。
(三)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部门共同出具的报告为准。
(四)县招商引资局于每年年底前牵头召开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统计、税务等单位参加的评审会,初步讨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方案,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励。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县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等审批机制,采用“一条龙”、“一站式”“不来即享”“一次办成”等服务保障,由县客商服务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批复、发放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对“一事一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遵循“用一个会议研究所有问题,出一个纪要办理所有手续”的原则,按纪要结合有关法规政策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所需资料齐备情况下,除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办理有关手续;有特殊原因的,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由上一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报手续;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县直部门要将办理时限压缩一半,超时仍未办理的、人为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帮办式服务,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上实行“保姆式”服务,县委、县政府确定县级领导联系包抓,指定相关部门帮办各种手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实行全程服务。需要省市办理手续的,帮办部门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积极引导法务、会计、评估、咨询、客商服务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开通投诉咨询服务热线0939—5128080招商引资投诉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投资者投诉及咨询了解康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所有省外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康县常住户口,县公安机关应予积极办理落户手续。对户口不在康县的投资者,就业、养老、社会医疗保险等,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学入托在县权范围内可择优选择,校方应优先接收。
第十九条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县招商引资局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投资者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营商环境法律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者创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六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为本政策适用的康县工业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电力供应。由县供电企业与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招商引资企业用电负荷,优先改造线路,满足企业用电需求。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和县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等额奖励。
第二十四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投资者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细化优惠措施,制定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