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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用地支持优惠政策

时间:2024-03-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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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用地支持优惠政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西]-[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已报国务院审批的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书面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且反馈无颠覆性意见的市县总规,规划数据库核心图层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的,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同时,对于符合产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项目合理的用地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治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土地保障。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集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1)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50年最高年限,出让价格的评估时点采用原租赁起始时间。(2)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国家法定的50年最高年限,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有效期2022—2027年。

  强化用地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等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支持工业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依法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后,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交易鉴证或不动产预告登记。《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有效期三年。

  推进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免费共享。完成区域评估和普查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确定区域评估事项适用项目类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土地供应时将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一并交付用地企业。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单独开展评估。加快推动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分担成本。

  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支持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政策,新型工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用地,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出让底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定位、基准地价、土地估价结果、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支持对自贸试验区产业链清单范围内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经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后,可将政策允许的产业准入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行“带产业项目”整体供应。鼓励产业用地混合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与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共享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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