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片区现代物流服务业优惠政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西]-[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入驻奖励。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分3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当年度对南宁市经济贡献值的50%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奖励。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2亿(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达到50%以上的,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达到30%以上的,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每家按营业收入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中介机构招商奖励。对内资项目以项目经济贡献作为招商机构奖励金的计算依据,招商机构引进单个优质项目最高可领取500万元奖励金。其中,非购地项目从项目公司登记注册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根据项目对南宁市年度经济贡献的5%进行奖励;购地项目则从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根据项目对南宁市年度经济贡献的5%进行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船舶企业经营补助。2021年1月1日后落户南宁市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完成船舶登记注册、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同时签订运营五年期合同,载重吨在1500吨以上的船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扶持企业发展,从本地转出后再转入的除外。补助标准:内河货船按30元/载重吨、沿海货船按20元/载重吨。首次申报补助的企业须在南宁市经营满1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购置标准化设备补贴。对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购置定位设备、联运集装箱等设备用于多式联运运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2000万元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总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建设无水港奖励。对年度运至北部湾港集装箱量2000TEU以上且经营满1年的无水港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每个标准重箱200元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集结货物补贴。多式联运经营主体集结发运的重箱达到2000TEU/年,补贴10万元/年;达到3000TEU/年,补贴20万元/年;达到4000TEU/年,补贴30万元/年;达到5000TEU/年,补贴40万元/年;达到6000TEU/年及以上,补贴50万元/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转运费用补贴。对减免费用的转运主体给予补贴,补贴金额视减免费用幅度确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每个枢纽节点运营主体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信息化建设奖补。对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多式联运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平台建设(不包括软件开发)总投资额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组织开展线上交易的多式联运企业(或联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开行铁路班列奖励。对组织集装箱货源经铁路从南宁发往北部湾港口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发送量达到50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奖励800元。对组织集装箱货源从南宁发往粤港澳大湾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发送量达到25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奖励1200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水运集装箱运输奖励。对组织集装箱源经水运进出南宁的水运服务企业,年度发送量达到20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奖励800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开辟水运航线奖励。对船运企业或港口企业开行持续经营满1年,每年进出南宁不少于40个航次的内河集装箱航线,每年奖励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开行跨境公路直通车奖励。对有资质的企业开行跨境公路直通车,在南宁集结并在南宁进行进出口申报,使用集装箱货运车辆承运,经广西国际陆路口岸出入境的货物,年度发送量达到150趟次以上,且年度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首次达标年度除外)的,每完成一个重车车次奖励2000元。企业每新开行一条跨境公路直通车,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强优物流企业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南宁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南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用地支持。为工业服务的物流项目和市级重点物流项目按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标准执行。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容积率且指标符合规定的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评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3A级、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经济贡献奖励。“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奖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5%给予奖励;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开通国际货运航线奖补。对新开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国际货运航线的执飞公司或包机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开通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不超过10万元/航班(往返)的标准给予补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国际铁路货运班列补助。培育对以南宁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发运量达到250列/年并形成稳定国际物流通道的,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给予最高三年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列、第二年4万元/列、第三年3万元/列。《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建补助。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的市级重点物流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推动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应用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设备更新补助。对市级重点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及市级重点物流企业,新安装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现代化装备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实际采购设备费用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对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运输装备补助。对市级重点物流企业新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和标准化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可以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对租用标准托盘并循环共用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实际租金额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租金补贴。对新入驻租用服务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或重点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分拨处理及仓储用房,给予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补贴租金50%的场地补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物流分拨支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分拨仓储设施或建设20000平方米以上,并为3家以上南宁市电商企业服务的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仓配一体化设施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末端公共配送网点改造支持。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的物流企业,按照1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且年新建格口超过2万个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按照50元/格口、每组不超过2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单个企业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