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片区工业优惠政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西]-[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鼓励类产业项目(市工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的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内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购地建设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50%;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70%),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技改补助。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普通技术改造条款和智能化改造条款不重复享受。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如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停止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制造的标准厂房补助。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实施的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如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停止补助),补助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认可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品牌建设支持。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补助。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园区认定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补助。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补助。给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年10—12月实际总使用量的1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营收上台阶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至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首次突破10亿元补助20万元为基础,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20万元补助,累计最高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主营业务收入限南宁市本地工业收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营收增长补助。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的,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的,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且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每家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民营企业发展补助。对当年首次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补助。对新认定的工信部、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与自治区级支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业园试点,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生产奖补。对年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产品为南宁市辖区铝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再生铝生产企业,视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生产奖补用于扶持企业生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再生铝生产企业物流补助。从南宁市外采购废铝的再生铝生产企业,按照外采废铝运输费用的50%给予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厂房及设备)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对有CNC(数控加工中心)设备购置,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在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时,新购置CNC设备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补助。以当年设备租赁费用为基数,按照租赁合同签订当期LPR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供应链融资补助。对采取供应链方式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在供应链中给予上下游企业融资服务的核心企业,按照其对供应链企业应收账款债权确认金额的0.05%给予奖励,单个核心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相关第三方监管仓补助。对自建仓库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租赁仓库的,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助,最高补助36个月,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仓单质押等模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按每年出具用于质押仓单总金额的0.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购地支持。对用地集约的购地项目,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铝精深加工企业购地支持。对用地集约的购地项目,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壮大铝精深加工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2〕19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鼓励轨道交通企业上台阶。在轨道交通产业园内的装备制造和软件开发企业,年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支持轨道交通重大项目进驻。对新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支持设备融资租赁。对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自用生产及研发设备价值总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设备租赁费用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给予设备制造企业厂房补助。企业在轨道交通产业园内实施设备制造项目,购买或租赁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如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给予软件开发企业用房补助。对在轨道交通产业园内依法经营的软件开发企业,给予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且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米,分3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链主企业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鼓励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仓单、订单、票据、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对关键上下游企业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协助企业申请“助保贷”、“桂惠贷”等优惠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在轨道交通产业链中推广账单、仓单、运单“三单”标准化融资业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支持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补助。其中,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现行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搭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经我市推荐,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工业领域国家认可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力推科研成果转化。企业从市内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或开展联合攻关,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根据企业意愿,以上奖励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1)支持开拓本地市场。积极服务我市轨道交通产业相关企业,支持企业参与广西和南宁市财政性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2)支持开拓东盟市场。支持企业走向东盟国家,提供地铁、有轨电车、城际轨道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及相关运维服务,开展东盟(境外)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工程总包,对企业前期工作经费、保险费等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向境外项目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给予合同金额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到东盟国家召开专业展销对接会,给予展位费、物流费和保险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23〕10号),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