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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版)的通知

时间:2023-11-24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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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版)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安徽]-[营商环境],内容来源于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八、登记财产

  牵头市领导:何逢阳;牵头单位:市自规局。

  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电子化,探索开展绿色登记。登记财产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60.进一步完善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核验,提升共享信息数据质量,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61.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应用,提高无纸化办公不动产登记案例占比,打造“绿色登记”模式。〔市自规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存量房买卖网签电子合同。〔市房产局牵头,市自规局等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62.深入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进一步提升水、电、气联动过户质效。〔市自规局牵头,市房产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合肥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63.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一网通办”和“全程网办”,加快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市自规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64.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做到市、县数据全覆盖。完善地籍图更新机制,拓展查询渠道。(市自规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5.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进“标准地”供地后“交地即发证”,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利用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市自规局牵头,市房产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6.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针对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市自规局牵头,市中院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7.全面实行“交房即发证”,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标识,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实现商品预售信息、备案合同信息与预告登记信息实时核验。建立商品房预交费用资金托管账户,保障购房人资金安全。〔市自规局、市房产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

  68.推进房产交易“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大和银行合作力度,实现房屋交易全链条、全环节在银行网点“一点集成办,一次就办好”。〔市自规局、市房产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九、获得信贷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持续推动驻肥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普惠金融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快建立完善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获得信贷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69.优化升级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科创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提升产业政策、电子保函、科创金融等专区服务功能,扩大“政信贷”业务规模,推动“政信贷”业务更好服务科创企业融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70.加强金融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资源积极创新线上信用贷款产品,拓展更多金融科技场景应用,重点支持科创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依托市级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更好实现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精准匹配。支持地方征信机构设立和发展,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创新开发信用服务,为企业融资增信降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1.推动在肥金融机构积极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立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特点的授信审批模型,鼓励金融机构对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立差别化考核指标体系和不良贷款容忍度等配套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制定和落实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2.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驻肥金融机构和平台公司积极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培育和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等,深入挖掘知识产权融资价值。〔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3.加大普惠小微融资支持,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0亿元以上。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期流贷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暂遇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4.配合落实省级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银行敢贷、愿贷信心,提升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获贷率。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扩大银税互动等普惠性金融产品投放规模,促进线上化转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5.提升政府性担保体系服务能力,2023年全市政银担业务新增规模不低于215亿元、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80%,撬动更多金融活水助力全市小微、“三农”等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6.继续做好续贷服务,市本级设立2亿元的续贷过桥专项资金池,继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续贷周转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合理确定辖内续贷过桥资金池规模,继续开展便利普惠的续贷过桥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贷款等优质续贷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保护中小投资者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中院。

  强化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加大信息及时披露力度,积极开展宣教活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规范公司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77.强化证券期货类纠纷诉调联动机制,落实诉调对接协议,引入专业调解组织,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做好证券期货类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立案程序并完成线上送达、线上开庭等线上诉讼活动。(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8.抢抓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强化协调调度、培训辅导、政策支撑,持续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向上市公司征集场景开放机会以及场景能力供给信息,为技术找场景,为场景找市场。提升万家企业资本市场业务培训质量,加大对再融资、并购重组方面的培训辅导,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加强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梳理摸排,引导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79.服务保障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处理涉科创企业中小投资者保护案件的立案、调解、保全、审理、执行以及延伸服务等流程。(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0.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公司纠纷领域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取证难度,提升中小投资者诉讼便利指数。(市中院负责,2023年8月底前完成)

  81.加强与券商投教基地合作,常态化开展理性投资、打击非法集资等公益类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金融知识、法律常识等宣传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协同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发布工作。(市中院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2.定期发布上市公司审判白皮书(2023年发布一次,以后每2年发布一次),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走访活动(每年不少于5家),定期向上市公司进行案件风险提示并提供防范建议。(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牵头市领导:刘卫宝;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效能,努力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83.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培育一批技术价值高、市场前景好、行业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4.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5.出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政策,推动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畅通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6.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辅导等基础性公共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87.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为契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体系机制,强化合肥原始创新、战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时效。(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9.积极参与深化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推动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监督互动、经验互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0.高质量运行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职能,全面提升服务全市创新主体的能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二、跨境贸易

  牵头市领导:赵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庐州海关。

  持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监管制度创新,推广“单一窗口”应用,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跨境贸易指标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91.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庐州海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2.持续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改革,为企业提供多元化通关申报模式选择。深化“长三角海关特殊货物检查作业一体化”改革,积极探索扩大试点货物及适用企业范围。(庐州海关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3.持续推动“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联动接卸”模式,强化港区作业保障能力,提升通关物流效率。(庐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省港口集团合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4.推进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RCEP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管委会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AEO企业信用培育力度,做好信用政策宣传,精准服务AEO企业。进一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自报自缴等便利措施。(庐州海关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5.推进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引入国内国际仲裁资源、成熟的国际仲裁经验和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在自贸区构建融合商事仲裁裁决、调解等法律服务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平台。(合肥仲裁委、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96.推进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市科技局、庐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7.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持续推广合肥港集装箱进出口无纸化、5G技术应用。实现港口区块链技术应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8.推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拓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业务(1210),壮大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建设使用海外仓120个以上。继续推广“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庐州海关、市商务局牵头,经开区管委会、庐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99.推广应用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服务功能,促进国际贸易物流作业协同和通关效率提升。(市商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0.依企业申请,推进收发货人免陪同查验,建设进出口远程监管“慧视”平台,实现与综保区“集中查检”双项互补,逐步提高关区免陪同查验比例,力争达到70%。(庐州海关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1.进一步压缩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2.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三、纳税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持续深化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加快实现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办税缴费便利便捷、税费申报简化优化。纳税指标保持全国标杆水平,进一步争先进位。

  103.采取“热线+窗口+云上+工单”分布式服务新模式,打造“问办一体”服务新格局,最终建设成“问、办、查、评、送”一体化纳税服务新模式。(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4.统一、简并印花税纳税期限,按次改按季,无税不申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实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预填申报。将小额快速退税受理即办范围由500元以下调整为5000元以下。(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5.探索“一站式”办结模式,打通部门之间业务壁垒,落实“兜底服务”和“最多跑一次”,实现所有纳税人端发起的业务“一站式”办结。(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6.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协同共治机制,加强企业研发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等信息共享,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107.落实“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对A级纳税人提供金融贷款、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激励措施。(市税务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08.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市税务局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109.强化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缴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急难愁盼事项有人问、有人管。(市税务局负责,持续推进)

  十四、执行合同

  牵头市领导:张泉;牵头单位:市中院。

  加强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创新审理方式,持续提升诉讼质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执行合同指标力争进入全国标杆行列。

  110.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健全案件繁简分流甄别机制,推动简案快审。优化小额诉讼等诉讼程序,拓展适用范围。(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推进解纷“一件事”改革。(市司法局、市中院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1.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推行“65432”审判管理工作法,建设审判流程节点监督平台,缩短争端解决周期。(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2.探索建立试行民商事案件二审巡回审判制度,优化全市法院一、二审案件流转程序和用时。(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3.探索创新审理方式,打造融合云上法庭系统。开发一键开庭、一键配置、一键调度等新功能,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智能服务,优化审理流程,提升审判质效。(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4.完善智慧法院,加强智能化建设,在市中院推行无纸化办案模式,实现办案全流程无纸化,提高办案效率。(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5.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与自贸区仲裁机构加强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对接工作,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化、便利化纠纷解决方式。(市中院牵头,市司法局、合肥仲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6.推行12368“人工+智能”诉讼服务热线新模式,实现咨询答复智能化、案件查询高效化,推行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7.加强网络司法拍卖金融服务,推行“互联网+金融+保险”一键贷款新模式,助力提升涉执资产处置效率。(市中院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8.建立执行数据共享协同管理平台,实现人口信息、婚姻信息、车辆信息等数据内网一键查询,加强执行核心业务功能和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实现执行业务数据的双向汇聚,提升办案、指挥、监管和辅助决策能力。(市中院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19.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小标的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市中院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0.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度,将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引入法院送达系统,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市中院、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1.探索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案件管理系统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并推送各方当事人。(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122.试行电子送达+区块链核验,文书送达同时进行区块链存证,支持当事人及社会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对接收的司法电子送达文书进行在线核验。(市中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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