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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

时间:2024-03-13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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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安徽]-[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池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面提高质量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政府质量强市实施意见(池发〔2022〕20号)、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实施方案(池发〔2022〕17号)、池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池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批准认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获得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立项的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科研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企业,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支持标准研制

  5.主持起草完成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排名第一)、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6.参与起草完成(或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5万元(排序前5位/排名第5位之后)、2万元/1万元奖励(排序前5位/排名第5位之后)。

  三、推动标准实施

  7.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创新中心)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获评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四、鼓励标准创新

  9.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10.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度奖补项目不超过2个)。

  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1.对通过PCT途径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2.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10%予以补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4.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试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5.对本市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16.对获准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7.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附则

  18.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

  19.本文件第5条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以及第13条、16条涉及市级认定奖补,均由所在县区兑现,其余均由市级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

  20.本政策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22.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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