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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

时间:2024-03-13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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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安徽]-[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池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池政办〔202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池州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池州支持服务业和粮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七个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规范全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本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产业资金按“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的原则,县区(管委会)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由县级财政先行足额兑付资金,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后,市财政原则上按70%比例补助县区(管委会)财政,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补助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我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经营。具体支持范围按照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五条 产业政策主要包括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支持质量提升,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服务业和粮食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政策产业资金支持的,市财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级明确要求市县配套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县区(管委会)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清算和下达

  第八条 资金清算由县区(管委会)政府行文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金清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兑付资金的支付凭证、银行回单以及开展的第三方尽职调查结果报告、兑付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符合“免申即享”类项目资金兑付,还应提供完成“免申即享”类兑付流程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提供资金清算资料作真实性承诺。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应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资金清算于每年6月份前、12月份前分2批次开展,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资金清算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审核,确定金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批次资金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资金管理支付程序,将清算资金下达各县区(管委会)财政。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调整优化市级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县级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建立产业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各县区每批次申报产业资金的资料审核以及兑付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资金预算;负责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产业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筹措、下达;负责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成立市产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各县区关于政策执行、资金拨付及制度建立等情况的汇报,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督导,研究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21〕13号)同时废止。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兑现或执行完毕。

  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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