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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绿色龙江建设6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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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绿色龙江建设6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七、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32.支持煤矿智能化改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省级补助资金2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智能化标准的煤矿,在安全生产、产能核增、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煤矿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利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源头治理、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和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等方向。

  33.支持煤电机组更新改造。推动在大型风光基地及新能源富集地区配套建设煤电、气电等调节性电源,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支持30万千瓦以下老旧机组加快以旧换新,对新增超超临界煤电项目配备等比例新能源建设指标。

  34.支持清洁供暖。对“煤改电”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延长谷时段时间,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明确峰谷平时段执行标准。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35.支持工业余热、中深层地热等新型清洁取暖项目试验示范。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开展清洁取暖试点,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和大庆油田钻探井技术能力,支持开展余热供暖技术研发和U型井供暖试验。支持哈尔滨、大庆、绥化等地干热岩地热能供暖试点建设。对利用地热和工业余热清洁取暖的试点项目,适当给予新能源资源支持。

  36.支持老旧风电场改造升级。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优先支持等容改造项目,创造条件支持风电场增容改造。

  37.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融合发展。按照“以荷定源、以网定源、以储定源”的原则规划设计,强化自主调峰、自我消纳,探索发展新能源自发自用应用场景,支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园区建设。

  38.支持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支持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储能”电站、基地化新能源开发外送等模式合理布局电源侧新型储能。重点发展电网侧新型储能。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围绕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39.支持新能源产消一体化试点等项目建设。支持在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矿产资源开发等高载能领域开展产消一体化试点,探索发展新能源直供电模式。支持开展大规模离网制氢示范,加快建设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基地。

  八、推动城乡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40.支持汽车产业绿色化发展。加大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年度清算,应补尽补。引导和支持甲醇汽车领域技术成熟、产品可靠的头部生产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整车制造项目,推进甲醇加注体系建设,加快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4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结合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构建完善充电网络体系,鼓励利用专项债等资金支持城市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旅游景区等建设充电服务设施,推广高效大功率充电设备。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提升绿色化替代水平。

  42.支持发展绿色运输。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创建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省级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的年增加量部分,按每吨3元标准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43.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符合要求、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4.支持物流枢纽和冷链物流建设。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哈尔滨、牡丹江、黑河、绥芬河—东宁等国家物流枢纽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

  45.支持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46.支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对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实施奖补。对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建筑,支持采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或按地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减免。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超低能耗建筑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0.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47.支持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技术落后、不满足规范标准、节能环保不达标设备的更新改造,推进燃气老化管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

  九、税收政策

  4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产品生产。对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实施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49.强化税收优惠支持环保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国家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落实绿色采购和资源回收利用税收减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纳税额。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强化要素保障

  51.推动绿色企业上市。实施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大力推荐绿色环保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落实好我省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52.构建多维度绿色金融基础支撑体系。结合生态环保、节能改造、传统能源绿色转型等领域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黑龙江省绿色环保企业项目库。倾斜金融资源,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披露环境信息,向符合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53.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对接碳减排重点领域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碳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支持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

  54.强化用地要素保障。聚焦“四大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加氢站、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制造、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于绿色发展相关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项目材料齐全、需省级林草部门审批的,将依法依规开辟绿色通道,加速审批;需委托审批的,监督委托审批部门,压实责任、提速增效。

  55.强化高质量发展用能保障。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遏制同质化、低水平项目建设,支持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率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

  56.加快环保类项目环评审批。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环境保护类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且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的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容缺的技术性材料应在技术评估完成前补充提供,容缺的证明性材料可延至批复前补充提供。

  十一、健全市场化机制

  57.打造服务绿色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对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企业,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优化许可手续、压缩办税时间,落实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

  58.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促进林地经营权流转。科学划定集体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制定完善森林经营管理和林木采伐政策。推广林权贷款业务,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59.支持林业碳汇发展。开展森林碳汇试点,建立森林碳汇数据库,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支持开展林业碳票制度探索。

  60.支持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低碳化发展。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行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支持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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