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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产业项目投资,根据《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方面: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一条 对新引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综合税负在3%以上),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5%—10%的投资引导资金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对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在企业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并纳入规上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超过3%比例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对公共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资金奖励,连续三年公共财政贡献额度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企业,再延续奖励两年。
对企业年度公共财政贡献额度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其核心团队100万元。
第四条 对新引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对建设期内近三年新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须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近三年贷款总额投产当年所发生的利息,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符合泰来经济开发区有关环境保护、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集约用地和科技含量等条件要求的产业项目及轻资产企业入驻经济开发区工业地产,给予厂房地面、供暖等配套建设补贴。
第六条 设立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给予重点项目驻泰高管人员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对年度公共财政贡献额度达到100万的企业,每年初由县政府向企业法人代表发放,一般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单年具体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高级研修班、专题培训班。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硕士学历学位两证齐全),且在企业服务两年以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2万元补贴。
第七条 扶持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升级改造,对依托现有企业增资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到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增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到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增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到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由国企、央企、上市企业等收购、兼并重组或盘活闲置资产项目,对新的设备投入可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5%给予奖励。企业盘活投产后,产业升级效果明显的,可根据对公共财政贡献额度,按新增公共财政贡献额度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
第九条 对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含3亿元),在我县域内外所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域外分支机构不少于1个)的生产加工型总部企业,且年度公共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公共财政贡献额度50%的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如年增长率达到5%以上的,再奖励2年。在此基础上,承诺十年以上经营期的,给予办公地点租房或购房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50%,第二次50%。
第二方面:文旅商贸服务业企业
第十条 对新引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旅商贸服务业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约定投资后,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给予投资引导资金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考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拉动就业、社会缴费等定量指标,同时信用、环保、安全、信访等不出现重大问题,在本地入统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保持6%以上增幅的前提下,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0%给予其核心团队奖励,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20%给予其核心团队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30%给予其核心团队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我县域内外所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域外分支机构不少于1个),本地年新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旅商贸服务综合体总部企业及本地年新增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商、网络直播、数字服务、外贸服务、连锁等总部企业或我县现有的通过培育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20%给予其核心团队奖励。
第三方面:综合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六上”企业奖励。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投产规上工业企业,在省政府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对当年申报入库新投产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含限上“大个体”),给予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增成长型“六上”企业(含限上“大个体”)奖励资金标准与新投产入库企业相同,给予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成功申报入库当年奖励50%,第二年年底企业仍在“六上企业”中,再奖励50%。对我县“分转子”重组晋限、“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头雁工作站和省级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兑现。对我县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复审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泰来县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10年不迁离的,奖励3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泰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个别重点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兑现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同一企业若享受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时,可选择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质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招商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已投产项目和在建产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此文件与上级法律、文件不一致时,按上位法及上级文件执行。
本政策由县政府授权县经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