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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经济持续向好态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4〕17号)

时间:2024-03-18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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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经济持续向好态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4〕17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甘肃]-[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甘肃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六、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持续拓展对外开放空间

  34.培育壮大对外贸易主体。大力培育引进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总部型、龙头型、综合型外贸企业,鼓励省内外贸龙头企业做优做强,支持骨干企业扩大规模、新兴企业快速成长。探索拓展中间品贸易措施,提升中间品进出口能力。持续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覆盖面,便利“专精特新”企业及中小企业外汇收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负责)

  35.创新发展外贸新业态。加快省级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敦煌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推动兰州、天水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2024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20%以上。合理规划海外仓布局,提高海外仓利用率和企业防风险能力。(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负责)

  36.进一步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进口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支持风电整机及组件、光伏产品等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欧盟市场,推动二手车、农业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出口。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扩大外繁制种、鲜苹果、高原夏菜、中药材等出口规模。(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兰州海关负责)

  37.用好对外开放平台。加强口岸、综保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兰州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建。用好国际货运班列扶持政策,积极拓展货源,提高班列竞争力,探索建设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打造进口粮油、饲料保税加工基地。大力发展临空经济,新开国内国际货运航线2条以上、常态化运营5条以上,逐步恢复和扩大全货机和腹舱载货业务,2024年货邮吞吐量增长6%以上。(省商务厅、兰州海关、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负责)

  38.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出台《甘肃省利用外资激励评价办法(试行)》。筹备召开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完善重点外资项目专班服务机制。抢抓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调整机遇,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办好美国、上海投资促进活动,借助投洽会、兰洽会、商务部“投资中国”品牌活动等平台开展宣传推介,加大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招引力度,2024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0家以上。(省商务厅负责)

  七、推动营商环境提质增效,不断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39.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强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保障,出台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部署开展营商环境专题普法活动。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应用,统筹推进“一网通办”。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跨省通办”“跨区通办”“全程网办”“免证办”等改革,提供更多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政务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电子印章库及管理平台,制定企业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管理办法。拓宽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新设立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依申请同步发放率达100%。制定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坚持保护合法与打击非法并重,推动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活动。持续推动涉企“积案”“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加快解决涉企历史遗留问题。〔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负责〕

  40.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包抓联”“六必访”等制度,健全省市县多层次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深入开展“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和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建立“政银企保”精准长效对接机制,持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深入实施“五转”工程,做实做优经营主体。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推动个体经济中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负责)

  41.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修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制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应进必进”。清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设置的隐性壁垒,建立招标人信用承诺制度。充分用好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不断提升“一门进入、一网交易”“掌上办理”运行质量,推进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优化电子保函开具、交易价款和手续费用支付等功能。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差异化收取投标保证金。加强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42.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严格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给予小微企业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优惠。(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43.持续开展检测费减免工作。对省内企事业单位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免费政策,对困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计量检定校准费给予减免,为省内小微企业、困难企业提供免费业务代办以及邮寄证书、发票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具有公益属性的公交车、出租车等车用气瓶的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免20%,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类)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免20%,对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免5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4.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干扰。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监督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推进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全面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和“两轻一免”清单制度,依法动态调整“两轻一免”事项清单,探索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多措并举扩大就业,千方百计促民增收

  45.全力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施“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项目。探索实行校企“双导师制”,推广“订单式”培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职院校、中职(技工)学校共建实训中心和教学工厂,培养吸纳一批企业所需的技能技术型毕业生。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保持总量1.3万个以上并落实见习补贴。组织省属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实习实训岗位,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不低于本年度招聘计划的20%,提供实习实训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企业岗位总数的10%。(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46.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照2.4万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兑现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47.鼓励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创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48.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达到5000元以上。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提高20%的补贴标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9.全面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拓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提升房屋出租、场地租赁、二手房交易等市场活跃度,继续调整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做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动态调整。全面落实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支持乡村就业工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快发展,带动更多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提升劳务输转质量,管好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积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重点工程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2024年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投资示范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不低于30%并尽可能提高。(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健全民生保障体系,持续增进群众福祉

  50.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落实《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持续推进教育、卫生、文旅、体育、社会服务、“一老一小”领域重点工程建设。实施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工程,全面提升20所县中办学能力。完成5000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升各级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水平。启动“千乡万村”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省文物局、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5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健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启动实施万名低保困难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52.提高职工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各统筹地区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统一降低1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阶段性降费政策实施前,已按原费率缴纳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市县医保部门予以退费处理。(省医保局负责)

  53.加大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建立结对关爱专项基金,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分类型制定出台特殊关爱政策。加强受灾群众、低收入群众、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救助帮扶。对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给予资助,录取到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专科(高职高专)院校的一次性补助8000元。(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财政厅负责)

  54.加快积石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落实积石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选址,明确标准、完善政策,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坚持公共服务设施急用先行,压茬推进重建项目建设。加快推动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落实,2024年9月1日前维修加固类学校投入使用,10月1日前受灾群众入住新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更大力度统筹发展和安全

  55.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矿山、医疗机构、危化品、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推动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深化提升,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分阶段、分批次组织开展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逐步实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全覆盖。(省应急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56.提升隐患整治质量。建立高危行业举一反三排查风险隐患的制度规定,提升排查整改质量。强化校园、医院、燃气、居民自建房、体育馆、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针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身边隐患,开展跨部门联合排查整治,强化责任倒查,守牢群众衣食住行、上学就医等公共安全底线。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7.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围绕矿山、消防、城镇燃气、危化品、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工贸行业等重点领域,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推广运用联合执法小分队、异地交叉执法、“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无需审批备案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打非治违,从快从重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行业禁入、“一案双罚”等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行为。(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铁路监管局负责)

  58.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应急值守、消防监管力量建设,推动监管专业人员下移,以派驻、蹲点等形式充实基层力量,实现全省乡镇(街道)“七有”、村(社区)“五有”目标。推动应急救援社会化发展,依托大中型企业,合理推动建设覆盖重点行业领域的救援队伍,建立重大事故灾害社会救援力量动员机制,搭建政府、社会、企业紧密协作平台,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等能力。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文件下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经济持续向好态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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