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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招商委发〔2022〕7号)

时间:2022-12-10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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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招商委发〔2022〕7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云南]-[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昆明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协作、有序流转,形成全市招商引资“一盘棋”工作格局,实现招商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益共享,根据《关于昆明市统筹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意见》(昆办发〔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协作”是指在昆明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协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有序流转项目、高效配置要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促进产业向园区集聚,做强产业支撑。

  第二章 招商资源和项目管理

  第三条 依托招商引资数字系统“一图两库”(招商地图、项目库、资源库),由市招商委办公室(昆明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全市产业用地、标准厂房、商务楼宇等资源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等龙头企业的信息梳理和归集,建立健全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

  第四条 加强项目信息管理,由市招商委办公室牵头,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合理流转并向优势产业功能区集聚,避免优质项目流失和区域内同质化竞争。

  第三章 协作项目流转适用条件

  第五条 招商引资跨区域协作项目以符合昆明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为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项目和注册资本金实缴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协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昆明市外的法人(自然人)出资,或与市内的法人(自然人)合资、合作,拟在昆明市域范围内注册投资的产业项目;

  (二)项目应符合昆明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要求;

  (三)项目投资:总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或市招商委办公室认定对昆明市重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按产业发展规划,需进行跨区域协作流转的项目无投资金额要求。

  第四章 协作项目流转规则和程序

  第六条首谈地认定。首次通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发布流转项目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向全市释放招商引资线索,即认定为首谈地。

  第七条 首谈地职责。首谈地应充分考虑项目所需保障要素、承载条件和重点产业链发展布局,向投资方推荐具备承载条件的产业功能区,向有条件承载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做好项目引荐、参与洽谈、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信息录入等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流转,全力促成投资方与承载地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协作项目流转类型

  (一)提供项目信息类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与市域外投资方进行前期洽谈并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因规划定位、要素资源、配套条件制约,不适合落地本区域,通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发布企业(项目)信息,向全市释放招商引资线索,流转至适合区域落地。

  (二)提供项目要素类

  具备项目落地要素资源但不符合企业意愿或发展规划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提供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等要素保障支持,促成项目在市内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成功落地。

  第九条 项目流转的程序

  (一)首次通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即视为项目进入流转程序。首谈地向承载地提供要素支持的,需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提出由首谈地和承载地双方盖章的项目要素支持情况说明,由市招商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利益共享和招商考核加分程序。

  (二)首谈地可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推荐意向落地方,项目最终落地方为承载地。

  第十条 项目流转的承接

  首谈地、承载地、投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载地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报送项目流转方案备案,即视为项目流转成功。流转成功后,由承载地为主、首谈地为辅,做好项目洽谈、跟踪服务工作,制定和落实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协作流转成功认定。按照流转程序将项目成功引入承载地注册备案的,认定为项目流转成功。

  第五章 项目协作利益共享

  第十二条利益共享类型及奖励

  (一)提供项目信息类

  仅提供项目信息、未提供要素支持的,项目成功流转后,由市招商委办公室对首谈地和承载地给予额外的招商考核加分奖励,每个项目首谈地加1分,承载地加1分。

  (二)提供项目要素类

  1.首谈地向承载地提供要素支持的,双方可协商达成经济指标、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共享方案,报市招商委办公室确认。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由市招商委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经济指标、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共享利益分成。

  2.市招商委办公室对提供项目要素类的首谈地和承载地给予额外的招商考核加分奖励,每个项目首谈地加2分,承载地加1分。

  (三)挂钩帮扶引荐类

  1.仅提供项目信息。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引荐国家指定的东西部协作单位和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导入的企业到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成功流转的项目,市招商委办公室对首谈地和承载地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提供项目信息类”规定,给予1.5倍的招商考核加分奖励。

  2.提供项目要素。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引荐国家指定的东西部协作单位和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导入的企业到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成功流转的项目,并向承载地提供了项目要素支持的,市招商委办公室对首谈地和承载地给予额外的招商考核加分奖励,每个项目首谈地加2分,承载地加2分。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经济指标、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共享利益分成。

  第十三条 首谈地提供全部或部分要素支持的项目,自开工建设之年起5年内,首谈地和承载地按3:7比例分享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项目成功流转后,市招商委办公室将流转项目信息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计入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国家指定的东西部协作单位和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经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引荐导入,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提供要素支持类项目,自开工建设之年起5年内,首谈地和承载地按4:6比例分享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项目成功流转后,市招商委办公室将流转项目信息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计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招商考核奖励。市招商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度流转成功的项目数量,对首谈地和承载地给予额外的招商考核加分奖励,每个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加分上限不超过10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奖励。首谈地提供要素支持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首谈地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的一次性奖励(市招商委办公室按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项目金额进行认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首谈地资格具有排他性,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不得违规介入或干扰项目洽谈,违反首报首谈规定的引进项目,不享受市级政策支持,不计入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共享指标划转。市招商委办公室负责流转项目管理服务、统筹协调流转工作。有关利益共享指标由市级主管部门核算切分并归口计入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分成认定。流转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是指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扣除优惠政策及所有奖励后的县级实际留存部分。

  第二十条 信息保密和优先权保护。接触和知悉项目投资方、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项目信息秘密,不得违规泄露项目信息。未经市招商委办公室批准列入引荐区域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不得违规介入或干扰项目洽谈。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流转项目涉及共享利益分配、共担责任归属、首谈地认定等协商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委办公室报市招商委核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应如实报告项目信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利益共享和市级有关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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