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试行)]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贵州]-[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强州府、大凯里”战略,促进炉碧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凯里市招商引资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1 —2023 年)》安排部署,以招商引资推动产业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实现 2025 年建成百亿级省级园区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土地支持
(一)凡新引进的符合凯里市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 200 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高于 10 万元/亩/年,供地面积不少于 15 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优先保障供地需求,出让地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于以玻璃加工为重点的新型建材产业,铝及铝加工为主的基础材料产业和以酸汤、蓝莓加工为重点的特色生态食品加工业等重点扶持产业,对应的项目用地出让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至70%执行。
(二)供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原则上按 10—30 年确定,工业用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经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二条 标准厂房支持
鼓励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在园区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园,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自项目投产后 12 个月内,一楼产值强度达到 5000 元/ (年 ·平方米),二、三、四楼产值强度达到 3000 元/ (年 ·平方米) 。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实行政策奖励“三免两减半”(前三年免缴全额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缴纳)。具体执行方式:先交后奖(投资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计算, 前三年以当年当月进行收缴,次年当月进行奖励,第 4 年、第 5 年租金减免 50%奖励;免租期内,项目方仍需缴纳物业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对生产 厂房及除办公楼、宿舍以外配套辅助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自行缴纳,所产生全部费用按其所缴纳地方财政贡献值由财政资金进行奖励,直至奖励完毕。
第四条 人才支持
(一)对在炉碧经济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个企业 5— 10人),按照实纳个人所得税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的 50% 为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时间为投产后连续 3 年。
(二)外来投资者、高层次人才及行业顶尖专业技术人才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五条 升规入统支持
对新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连续 2 年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在省、州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入规奖励。奖励资金经统计、工信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兑现。
第六条 科技创新支持
拥有 2 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 1 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企业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拥有 4 项以上(含) 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 2 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企业年产值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壮大支持
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或规上企业 技改扩能项目),且年产值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 25%以上、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企业,可以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 50% 的奖励,最高不超 100 万元。连续三年达到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第三年可以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90%的奖励, 最高不超 300 万元。
第八条 融资支持
凡在炉碧经济开发区投资玻璃产业、陶瓷产业、铝及铝加工产业、特色食品的企业,可通过帮助其申请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绿色发展基金、协调凯里市级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支持。
第九条 一事一议
凡是炉碧经济开发区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 “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决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其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