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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海市招商引资重点优惠政策

时间:2024-05-22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北海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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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海市招商引资重点优惠政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西]-[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北海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北海市投资促进局],转载请记得注明!


  一、财税政策

  (一)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对重点支持的产业争取列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的转移产业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入驻沿边临港产业区的制造业新办产业法人企业,经认定为重点支持的制造业企业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阶段性补助广西,其中2023年至2026年全额补助、2027年至2030年退坡。此项补助按照“贡献越大、奖励越多”的原则,统筹安排给予企业补贴,支持重点制造业企业发展。

  (四)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产业园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延续执行减免“六税两费”政策。

  (五)重点支持的制造业新办产业法人企业高管,经认定后,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给予全额补贴,该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北海市注册的企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七)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八)对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规定,可适用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奖补政策

  (一)对农产品加工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园区,成功设立自治区级以上产品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对农产品研发进行持续稳定支持。

  (二)对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创新成果大规模工业化应用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对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总额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分级奖励。

  (四)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含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电子信息企业服务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新业态项目的扶持可不受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限制。

  (五)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投资或增资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企业除外),且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或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的,按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且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由自治区本级、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

  (六)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等,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最高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七)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八)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

  (九)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十)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十一)对获得国家初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荣获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最佳旅游乡村”、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旅游饭店等世界级、国家级品牌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要素保障

  (一)按照供地即可开工原则,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应,推行“标准地十协议制十承诺制”用地模式。

  (二)在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执行减半收费政策时,再给予9折优惠。推进边境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实现边境公路口岸24小时不间断、无接触、无人化、智能化高效通关。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倾斜安排合作区产业园区所在市用地、用林、用能计划指标。

  (五)对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六)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创新项目供地方式,探索电子信息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经市政府批准,电子信息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探索电子信息企业用地“租售同权”改革制度。

  (七)在项目用地成本上,园区可综合考量在与项目企业约定的投资额、建设周期和年产值等方面自主给予适当扶持。需要市政府专项支持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八)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

  (九)在用工上,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为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不含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园区企业发展人力资源信息员,经信息员推荐,首次在园区企业就业、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保的,同一园区企业间的用工调剂服务,对一次性调剂2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2个月以上的等,给予每个人最高1500元/人的奖励。

  (十)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一)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规划相对集中且不低于50亩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

  四、融资促进

  (一)对符合条件的“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鼓励园区开展“招商贷”业务,对园区通过“招商贷”方式为电子信息企业兑现扶持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给予园区相应利息总额50%的补贴。支持电子信息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企业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三)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 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四)纳入“广西投资促进信息(招商引资大数据)平台”系统、合同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房地产类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招商贷”: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10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贷”: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500万元;“三企入桂贷”: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500万元。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企业以及同类型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

  五、科技人才

  (一)对在合作区产业园区工作的企业高管、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其工作所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相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

  (三)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均在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在2023年至2025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进入认定程序等,一次性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

  (五)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获得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最高4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等给予奖励或补助,连续3年给予补助,最高达到50万元,

  (七)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八)对北海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高管,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

  (九)由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浦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县知识产权局”)、合浦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营商环境

  (一)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入驻合作区产业园区,对具有显著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为企业提供全周期跟踪服务。

  (二)在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北海市托育服务中心的托育优惠价。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人才子女提供一次其实际住址所属辖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公办幼儿园入学机会。在医疗保健方面,人才在北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挂号就诊、专家会诊、高级病房、体检等绿色通道优先诊疗服务。在购房服务方面,在北海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照契税缴纳份额100%比例享受补贴。

  (三)推动惠企惠民政策兑现“网上办”,积极推进行政给付、资金补贴等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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