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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14  来源:凌云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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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西]-[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凌云县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凌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30日

凌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凌云县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桂政发〔2016〕28号)和《百色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凌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凌云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限制功能开发县区可招商开办的项目,对全县或县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可享受本办法优惠。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第四条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优惠范围:一是原有项目(指的是合同确认的建设项目)增资(扩股)的项目;二是财政资金投入和由财政担保的各类借(贷)款的项目;三是水电站、房地产、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四是对环保和节能影响大、高耗能的产业项目;五是本办法实施前落户我县的项目。

  第五条  实行分类优惠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投资者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在本县境内投资以下项目,并在凌云注册企业,投资项目达到一定的额度,方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1.旅游健康养生产业项目;

  2.农产品加工类项目;

  3.酒店开发类项目;

  4.精品民宿及农家乐类项目;

  5.特色小镇开发类项目;

  6.工业项目及本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符合本优惠办法的投资商,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百色市给予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所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奖励优惠

  第七条  奖励标准实行分行业奖励的原则,包括:

  (一)旅游健康养生产业项目、酒店类项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3〕35号)及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18〕24号)文件精神,文中分别对旅游健康养生产业项目、酒店类项目评星级后奖励,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办法安排资金。

  (二)农产品加工及工业企业项目(含长寿食品、饮品生产加工)

  项目进驻本县实际投资4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精品民宿及农家乐类项目

  1.新开办精品民宿类项目,在建设精品民宿时,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对精品民宿的验收标准,达到标准的并有5间客房以上的,按5000元/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新评为广西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根据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18〕24号)所规定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特色小镇类项目

  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通过招拍挂获得建设用地,参与特色小镇(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凌云实际,找准产业定位,科学进行规划,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形成“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的重要功能平台)整体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工业项目及本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

  按财政、税收、土地、厂房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八条 税收优惠办法

  1.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管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贯彻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百政办发〔2018〕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扶持办法

  1.注资我县的投资企业,我县对企业建设用地的三通一平工程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注资我县的企业贷款融资,我县协助企业对接协调商业银行办理融资有关手续,县财政给予项目贷款利息50%以内的贴息,贴息时间为两年。

  3.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本县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或缓缴的,经项目业主申请,可减免或缓缴。

  第十条 土地优惠办法

  1.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规划区外参照征地成本价进行出让。

  2.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县级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上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退回土地复垦费。

  3.创新用地供应方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产业用地(除酒店开发类项目外)均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县人民政府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4.其他用地优惠政策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厂房优惠办法

  1.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符合占地15亩以上或厂房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等相关条件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助。一层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2.鼓励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企业先付清租金,后由政府补贴企业。

  3.对新设立(迁入)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1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获得优惠的企业或个人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政策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三章 行政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本县承诺为投资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能快则快、马上就办,投资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均进入本县政务大厅实现“一条龙”服务。针对项目立项、工商登记、环评审批等都按照部门的法定办理时限内给予办理,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严格廉洁自律,拖拉不办的,严格坚决问责,超出本县审批权限的,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协助办理,其它协调事项:项目涉及与相关部门和乡(镇)有关的手续或协调服务,由县招商局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可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特事特办,协调解决。

  第四章奖励兑现

  第十六条 除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实施进度以外,投资项目应在批复的期限内建成。

  第十七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政府备案登记。

  2.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

  (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资产汇总表。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3.实行评审制度。县招商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报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4.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县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获得优惠的企业,运营期间发生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对已获得的优惠资金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凌云县鼓励企业投资优惠办法(暂行)(凌政发〔2007〕29号)和凌云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凌政发〔2007〕30号),本办法发布前开工的投资项目,在办法发布后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凌云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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