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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办法的通知(江开发〔2022〕5号)

时间:2023-04-28  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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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办法的通知(江开发〔2022〕5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东]-[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抢抓“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机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区委区政府“工业立区、制造强区”工作举措,加大扶持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力度,进一步激活工业存量,全面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产超过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上述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已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项目实施奖励。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集约用地升级奖励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实现增资扩产,对履行完毕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及规划报建要求后,改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不新增用地),在厂房建设工程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改造后容积率达2.5至3.0(含3.0)的厂房项目,按建(改)造后新增面积给予115元/平方米奖励;改造后容积率达3.0以上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改)造后新增面积给予13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此项奖励与我区出台的工业用地升级改造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设备更新奖励

  对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设备已全部到位)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设备投资额度的5%(不含税)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转型升级奖励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履行完毕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及规划报建要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项目在竣工投产当年,以开始转型升级当年的全年产值为基数,在此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转型升级,第二年新增工业产值达到一定总量的,给予一次产值增长奖励;第三年较第二年产值保持平稳增长,则再次给予产值增长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当年产值增长1(含)—3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2%给予奖励;对当年产值增长3(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25%给予奖励;对当年产值增长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3%给予奖励;对当年产值增长20亿元(含)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重大贡献奖励

  对一定时间内,企业在不新增用地情况下,通过增加固定资产重大投入实施增资扩产或增加产值等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项目在竣工投产当年,以开始转型升级当年为基数,在此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转型升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区政府认定后,可给予政策支持:

  1.3年内实施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亿元以上(含)的项目;

  2.项目增资扩产后两年内年新增产值3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完善项目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产业监管,对项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项目立项等事项进行指导、审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监管,核定厂房容积率等;区统计局负责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相应企业产值的统计跟踪工作;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符合本扶持办法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内其它执行的扶持政策规定的,除列明叠加享受的外,按照“择一不重复(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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