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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投资促进局)

时间:2024-04-01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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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投资促进局)]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广东]-[招商机构],内容来源于 [梅州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办公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北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256825

  网 址: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swj/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商务管理及口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市商务和口岸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体系建设、内外贸易发展、投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牵头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协调解决商贸流通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流通标准化。

  (四)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商品供求,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会展、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动流通业品牌建设。

  (六)制定并组织流通业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依法对拍卖、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

  (七)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负责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住宿业等)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际品牌建设;负责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

  (九)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协调相关工作,拟订本市招商引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和各县(市、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全市招商引资相关考核工作;参与制定本市促进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国内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拟订本市对外投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十一)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监管区,下同)规划计划的协调、联系、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协调推进复制推广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

  (十三)拟订全市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商务和口岸重要活动;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工作;推进海外经贸网络规划布局;负责我市与港澳台经贸交流工作;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口岸建设和对外开放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电子口岸建设及口岸信息发布;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

  (十五)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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