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法律法规、相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负责统筹全区商务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商务发展和招商引资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商务和投资促进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区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协助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和全区商务工作发展趋势,组织实施调控措施。
(四)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五)统筹流通行业发展工作,依法对商贸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负责食盐供应应急管理等工作。
(六)指导外商投资、外贸进出口等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协调推进优化通关环境;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境外市场开拓;协助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招商引资产业准入、奖励扶持等专项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策划全区招商引资活动,将招才引智作为招商活动的重要内容,宣传投资环境,组织开展与境内外知名机构的投资促进战略合作,参与开展国内外投资促进工作。
(九)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产业项目的洽谈、评估、引进及招商阶段的跟踪服务工作,实施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动态管理。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区商贸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招商稳企具体工作开展由区商务投促局、承担招商稳企相关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三定”规定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