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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十八条”(试行)(随高新区管文[2022]2号)

时间:2022-10-31  来源: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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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十八条”(试行)(随高新区管文[2022]2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湖北]-[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淅河镇、城东工作局,区属各部门、高新投公司: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十八条”(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决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授权区投资促进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1月10日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十八条”(试行)

为推动形成全员大招商、招大商的良好局面,促成更多优质投资项目落户,实现“一年突变见成效、三年裂变大发展、五年蝶变铸新城”目标,加快“创新高地、产业新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十八条”规定。

  第一条 总则。本规定所称项目主要指各类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涉及农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另行确定。本规定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建筑物、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金额由企业提供相应支出凭证,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准。本规定所称税收包括政策性减免、出口退税、所取得地块所产生的其他税收等。

  第二条 产业方向。大力鼓励投资者投资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应急专用装备、电子信息、精密零部件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优先支持投资额度大、填补行业空白、带动产业发展、税收前景广阔的优质工业项目进入。

  三条 准入门槛。新引进一般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含150万元/亩),年纳税15万元/亩以上(含15万元/亩),单体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含3亿元),安全、环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能源消耗等符合政策规定;新引进精细化工项目,安全、环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能源消耗等符合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含200万元/亩),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含20万元/亩),单体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含2亿元)。经论证属投资强度高、预期效益好的优质工业项目,其单体投资规模可放宽至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承诺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0%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承诺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0%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人民币)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承诺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0%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各类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等特定主体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可“一事一议”。

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可采用分段累计计算方式兑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以及其他优质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公寓。企业自产生税收后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第七条 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约定周期建成投产,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进行奖励。年上缴税收实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第九条 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每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鼓励外资工业企业入驻。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5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租赁闲置厂房兴办工业企业。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本条规定予以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作为项目第一引荐人(商会、协会、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及个人等),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经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研究后,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10 亿元以下(含 10 亿元),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含个人所得税)。

奖励金额=固投金额×2‰

2、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 10 亿元)、 30 亿元以下(含 30 亿元),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段累计计算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

本区间段累计计算方法:奖励金额=10亿×2‰+(固投金额-10亿)× 1.5‰

3、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30 亿元以上(不含 30亿元), 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段累计计算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

本区间段累计计算方法:奖励金额=10亿×2‰+20亿×1.5‰+(固投金额-30亿)×1‰ 

招商奖励资金的支付分三个阶段进行:投资项目签署正式合同,注册登记项目公司并取得土地所有权后1个月内支付奖励资金的20%;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完成设备安装后1个月内支付奖励资金的40%;项目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经审计确认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的40%。对分期达产投资项目,按每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以上标准分期执行(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缴税由受托方承担)。

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业绩作为评先表模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社会人员参与招商或举办招商活动的,经认定为有价值信息并有落地希望的项目,可以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和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含市级奖励)。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含市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投资经营,或高新区企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同时将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本区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含市级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含市级奖励)。

  第十四条 全面助推大数据产业发展。企业登记、税务注册地均在随州大数据产业园范围内且固定资产投资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经营奖励。自新企业入驻产生经济效益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非建设类)的100%、80%、60%给予奖励。二是房租补贴。对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的大数据产业相关企业,房租连续三年分别按每月10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三是数据中心补贴。园区内建设100个标准机架以上数据中心的企业按照机房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租用机架或服务器的项目,前三年每年补贴租赁费用的10%,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其他未尽政策以单行发布的随州大数据产业园优惠扶持政策为准。

各类文化创意企业入驻随州高新区,可比照上述大数据产业项目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大力承接“飞地经济”。对市内各县、市、区(功能区)及其乡、镇(办、园区)通过招商、搬迁、开设分、子公司、设立生产基地等方式落户高新区的“飞地经济”项目,严格按市级规定落实税收分享、统计指标分享、考核数据分享等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人才发展。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及其团队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参入技术合作的,按随州市、高新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各类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随州高新区现有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可视同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原已签订投资协议,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投资项目,继续按原投资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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