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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十条

时间:2023-08-25  来源: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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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十条]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山东]-[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一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河口区辖区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的社会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第三方中介招商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及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确定一个社会引荐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指区外投资者在河口区辖区内投资新建或合作重组的项目企业,符合河口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其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河口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

  第三条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5‰给予奖励。

  第四条 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6‰给予奖励。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奖励。属新兴服务业的项目,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6‰给予奖励。

  第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区域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区域外企业与区域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且控股的,按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国内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2%。

  第九条 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按到账当日美元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委托招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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