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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17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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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招商基础]-[招商机制],内容来源于 [网络],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xx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机制,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落地、加快建成投产见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招引县外企事业法人、自然人等投资方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实体产业项目。

  第三条 以下招商引资项目退出适用于本办法:

  (一)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以县属部门、乡镇名义签订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三)其他纳入市县考核管理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县投资促进中心(下称“县投促中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综合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县资源规划局”)负责退出项目的土地、海域等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退出项目各级财政补助、国有资产资金投入等处置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对退出项目缴税情况进行核查;

  县司法局负责对项目退出合法性提供法律支持;

  县经信、生态环境、统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招商引资项目退出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退出机制流程分为项目退出申请、项目退出评估、项目退出执行三个主要环节。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一)签订投资协议后未按时注册属地项目公司或未实体运作项目公司的;

  (二)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参与海域、土地使用申请或招标、拍卖、挂牌的;

  (三)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进展,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

  (四)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时间1年未竣工投产的,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五)投产后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生产能力、税收额度等经济指标的;

  (六)投产后能耗指标超标或环保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八)擅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项目建设主体或股权的;

  (九)其他未履行投资协议行为的。

  第七条 非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需要项目退出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退出三个步骤。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根据违约或违规情况,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资源规划局等部门约谈投资方负责人,并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并报县府办备案。

  (二)整改。被约谈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三)退出。被约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项目退出具体方式,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退出方式为协商退出、转让重组、强制退出三种方式。

  (一)协商退出。投资方同意协商退出的,双方签订书面退出协议,确定退出时间、资产、股权处置等事项。

  (二)转让重组。投资方决定转让重组的,经县政府同意,与受让方或重组方签订协议后,双方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三)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经与投资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据投资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实行强制退出。

  对强制退出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法务机构对强制退出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实行强制退出;如经法务机构评估后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则上采取协商退出或转让重组。

  对强制退出的项目,县资源规划局要根据土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和县资源规划局要加强退出区域环境污染情况监测,并依法责令相关责任方对污染区域进行修复治理;县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强制退出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已享受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回优惠政策资金;拒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退出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政府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当与投资协议配合使用,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项目退出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退出申请表

  附件

项目退出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退出理由

 

所在乡镇或行业部门意见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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