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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郊区工业项目招商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4日
郊区工业项目招商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招商信息提供人(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人”)是指在直接引荐我区以外的投资者来区投资(创业),并最终促成落地的个人或单位。信息提供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项目利益关联方和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区属国有企业)不列入信息提供人奖励对象。与我区开展招商合作的自然人、法人中已享受相关奖励的,在合作期内不再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
为激发区直机关和工作人员参与招商积极性,对提供总投资1亿元以上(以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文件为准)工业招商信息并促成项目落地的,个人可直接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不占用本单位“优秀”指标。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信息提供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引进企业或机构投资投资落地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外资按比例折算,下同)的工业招商项目。
对已落户我区的工业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资源类项目以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政府性投资、特种许可类项目、PPP项目、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不纳入本办法范畴。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以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内,经审计明确的实际完成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认定依据。具体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内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以内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5亿元以内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以内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20亿元以内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50亿元以内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亿元(不含50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对引进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奖励资金为前述的1.5倍。
第五条 奖励资金承担主体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由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由受益财政兑现。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信息登记。信息提供人开展项目招商工作时,应填写《郊区招商信息提供人备案登记表》,并向区商务局或项目拟落户地政府办理项目信息备案手续。在项目拟落户地政府办理项目信息备案手续,应及时向区商务局备案。信息提供人未在区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报。经信息提供人联系的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且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信息提供人填写《郊区招商信息提供人奖励申请表》,并向落户地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 审核公示。由项目落户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开展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开展初审后,项目落户地政府会同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科经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最后报区重大项目建设暨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定或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结果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奖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落户地政府及时发放。
第十条 其它。对于租赁厂房投资工业项目,信息提供人须在设备安装完成调试后和正式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奖励;对于购置土地投资工业项目,信息提供人须在土地证办理后和正式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奖励。申请奖励资金两次按照2:8比例兑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信息提供人第二次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请兑现奖励。原则上申报期限最迟不得超过项目试生产开票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的,不予奖励。对总投资超10亿元的工业项目,项目落户地政府可与信息提供人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奖励兑现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信息提供人提供的奖励申报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虚构项目及线索提供者身份获取利益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但不含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郊区招商信息提供人备案登记表
一、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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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拟投资内容、 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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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投资额 |
万元 |
预计投产运营后可实现年营业收入 |
亿元 |
万美元 |
投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投资来源、主要业务、规模、 行业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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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对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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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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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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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提供人信息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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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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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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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方关系 |
□投资方客户□投资方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咨询服务机构□其它,请说明: |
三、项目引荐情况 |
项目意向落户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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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项目信息的时间 |
年月日 |
对接洽谈情况 (说明信息提供人促成政府与投资者对接洽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洽谈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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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人:
招商信息提供人已充分知晓《郊区招商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项目信息提供人、项目落户地、区商务局各留存一份。
郊区招商信息提供人奖励申请表
一、信息提供人信息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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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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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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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荐项目情况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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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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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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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年月日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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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外投资者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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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及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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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奖励条件 起止日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固定资产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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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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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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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提供人奖励 |
信息提供人实质性推动项目落户情况(可另附纸及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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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产运营情况 (可另附纸及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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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确认意见 |
签字(盖章): |
四、奖励金额及兑付 |
申请奖励金额 |
合计:万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 |
银行账户信息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信息提供人意见 |
招商信息提供人已充分知晓《郊区招商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请予审核。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落户地(区经开区、各乡镇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区商务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信息提供人、落户地、区商务局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