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修订版)》的通知(凤政〔2023〕8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安徽]-[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凤阳县人民政府],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小岗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修订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滁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滁招商办〔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如期竣工投产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6%给予投资补助。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如期竣工投产后认定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文化产业企业之一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以上,如期竣工投产后认定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2年期贴息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不需新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如期竣工投产后,按设备采购额的4%给予企业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不需新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如期竣工投产后,由县国有担保公司优先按规定标准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6、对工业节能减排项目,使用列入国家目录的产品和技术的,如期竣工投产后,按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企业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工业环保治理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节约用地
8、对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用地容积率为1.5至1.8,按50元/m²给予投资补助;容积率为1.8以上,按100元/m²给予投资补助。
9、企业租赁多层标准化厂房,入驻投产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化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多层标准化厂房可出售给入驻企业,但应采取先租后售方式,符合园区关于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要求,待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后,经所属园区管委会同意。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的,按50元/m²给予投资补助。
三、鼓励企业争创贡献
10、对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自投产当年第2个会计年度起,每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给予3年期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给予2年期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半。
1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1000万元纳税额奖励20万元;以后每年度仅对纳税额逐年增加部分,按以上标准继续奖励。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授予“凤阳县发展贡献奖”。
12、对总部型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承建县内新引进工业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分别按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的40%、50%、60%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3、对新纳入“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奖励8万元。
14、对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5、对新成功申报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6、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7、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的文化产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的文化产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30万元。
18、对餐饮行业企业,上年度列为商务部公布的百强餐饮企业,在我县新建营业面积5000 m²以上的;或跨国跨省直营连锁店数量达到20家以上的国内外知名特色餐饮企业,在我县新设直营连锁店的,3年内每年按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县内餐饮业务营业额前10位的企业(不含快餐连锁型企业),按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的10%给予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每年按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20、对新批准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再奖励10万元。
21、对新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
22、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品牌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3、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24、对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的,5年内每年对其高管团队组成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年综合所得不低于20万元),按个人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给予等额补助。
2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纳税在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每年保持增长的,每年对其高管团队组成人员及高层次人才按个人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的50%、100%分别给予补助。
26、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与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职工。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同一家企业内同一职工享受1次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与企业培训补贴。补贴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补贴标准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同一家企业内同一职工享受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七、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27、对县内外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整体购买、竞买司法拍卖资产等方式,对县内产能落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及已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按办理不动产过户及股权交易中对本地财政贡献额度部分给予等额补助,涉及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对兼并重组后企业(不成立新公司),每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奖励办法参照本意见第10条执行。
28、对在我县成功实施兼并重组并控股、实际支出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兼并方属于世界500强的奖励100万元、属于国内500强的奖励50万元、属于行业前十名的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奖励30万元。
八、鼓励企业以商招商
29、对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如期竣工投产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30、对需要代建厂房、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基金股权投入、政府平台出资、融资担保、配置资源等多种方式支持的重点工业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31、对新建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的商业综合体项目、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项目、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四星级以上大酒店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32、对国内外500强企业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十、营造亲商安商环境
33、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亿元以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帮办帮扶制度,强化“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投产过程中的问题。对在我县实际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的企业高管和对我县招商引资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享受“凤阳县荣誉市民”、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有关待遇。
我县已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县级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