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科创孵化园区企业奖励办法]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科创孵化园区,壮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经开区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列支。由经开区投资促进、财政部门核定奖励数额,经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三条 享受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经开区注册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签订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并在经开区经营两年以上。
2.公司出资人应是双鸭山市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或市政府批准的新成立域内企业。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缴纳税收,规范财务核算业务。
二、财政奖励
第四条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1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协议确定。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高管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2名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人数增加1名,最多奖励5名。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房屋租赁奖励。租用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的企业,达到入区协议约定营业收入的,前两年给予房租费全额奖励(科技研发、大学生创业型企业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三年)。第三年起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给予房屋租费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协议确定。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或获得国家和省级品牌奖励的企业,可给予一定财政奖励,积极支持其申报《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有关奖励;对科技孵化运营单位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附则
第九条 奖励兑现方式。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年兑现。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对财政贡献较大且保持稳定的企业可协商按季度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500强、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经济指标贡献较大、产业链头部等企业落户的,可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及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实施。由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科创孵化园区入驻申请表
2.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范本)
科创孵化园区入驻申请表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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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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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来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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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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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需求情况 |
用途 |
办公□中试□无需□ |
面积 |
20㎡□ 40㎡□其他 |
项目资料 |
项目类型 |
□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 □移动互联网应用 □工业设计□大数据 □互联网应用 □进出口贸易 □其他(根据自己所属行业填写) |
公司成员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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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情况 |
营业收入 |
万元 |
综合纳税率 |
% |
提交附件 |
1.公司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
引进人意见 |
科技孵化中心审核意见 |
投资促进局审核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签字:
年月日 |
2022第 号
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限公司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孵化园区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乙方:##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入驻甲方科创孵化园区开展####经营活动,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年纳税率实现##%以上。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平方米办公场所,场所租赁费每年###元/平方米(含物业费###元/平方米,不含水、电、通讯等费用)。
三、甲方义务
第三条 给予乙方财政贡献奖励。乙方达到第二条经营目标后,每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甲方给予乙方##万元奖励。奖励期限2年(自202#年#月1日起算--202#年#月1日止)。
第四条 给予乙方高管经营奖励。乙方达到第二条经营目标后,给予企业2名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奖励,奖励额度每年末由甲方统筹确认。
第五条 给予乙方房屋租赁奖励。乙方达到第二条经营目标后,租用的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前两年免交房租费,第三年起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继续全额奖励当年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 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快速开展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相关问题。
四、乙方义务
第七条 在经开区注册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在甲方区域经营两年以上。如乙方提前退出,甲方有权收回已奖励的资金。
第八条 乙方在园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并保证合法经营。
第九条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的用途,并按规定向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费、水、电、通讯等费用。
第十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缴纳税收,规范财务核算业务。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流程申报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保证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无误。
五、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乙方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按约定完成水、电、燃气、采暖、通信等费用清缴,无条件退出,并由第三方评估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未启动生产经营;
2.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年营业收入、年纳税率等指标;
3.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满30日;
4.乙方停止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5.乙方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转让;
6.乙方因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依法积极化解处理;
7.乙方不按要求履行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期间,非甲方过失发生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非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扶持政策与双鸭山市其他扶持政策中类似条款,乙方一般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2022年 月 日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