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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科创孵化园区企业奖励办法

时间:2023-10-30  来源: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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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科创孵化园区企业奖励办法]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科创孵化园区,壮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经开区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列支。由经开区投资促进、财政部门核定奖励数额,经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三条 享受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经开区注册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签订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并在经开区经营两年以上。

  2.公司出资人应是双鸭山市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或市政府批准的新成立域内企业。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缴纳税收,规范财务核算业务。

  二、财政奖励

  第四条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1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协议确定。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高管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2名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人数增加1名,最多奖励5名。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房屋租赁奖励。租用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的企业,达到入区协议约定营业收入的,前两年给予房租费全额奖励(科技研发、大学生创业型企业经批准后可放宽至三年)。第三年起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给予房屋租费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协议确定。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或获得国家和省级品牌奖励的企业,可给予一定财政奖励,积极支持其申报《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有关奖励;对科技孵化运营单位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附则

  第九条 奖励兑现方式。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年兑现。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对财政贡献较大且保持稳定的企业可协商按季度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500强、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经济指标贡献较大、产业链头部等企业落户的,可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及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实施。由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科创孵化园区入驻申请表

  2.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范本)

科创孵化园区入驻申请表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注册时间  
投资来源地   注册资金  
办公场地需求情况
用途 办公□中试□无需□ 面积 20㎡□ 40㎡□其他
项目资料
项目类型 □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云计算服务 □移动互联网应用
□工业设计□大数据 □互联网应用 □进出口贸易
□其他根据自己所属行业填写)
公司成员 姓名 职务 手机号码 其他
       
       
       
       
项目收益情况 营业收入 万元 综合纳税率 %
提交附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引进人意见 科技孵化中心审核意见 投资促进局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2022第 号

入驻科创孵化园区协议(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限公司入驻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孵化园区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乙方:##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入驻甲方科创孵化园区开展####经营活动,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年纳税率实现##%以上。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平方米办公场所,场所租赁费每年###元/平方米(含物业费###元/平方米,不含水、电、通讯等费用)。

  三、甲方义务

  第三条 给予乙方财政贡献奖励。乙方达到第二条经营目标后,每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甲方给予乙方##万元奖励。奖励期限2年(自202#年#月1日起算--202#年#月1日止)。

  第四条 给予乙方高管经营奖励。乙方达到第二条经营目标后,给予企业2名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奖励,奖励额度每年末由甲方统筹确认。

  第五条 给予乙方房屋租赁奖励。乙方达到第二条经营目标后,租用的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前两年免交房租费,第三年起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继续全额奖励当年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 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快速开展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相关问题。

  四、乙方义务

  第七条 在经开区注册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在甲方区域经营两年以上。如乙方提前退出,甲方有权收回已奖励的资金。

  第八条 乙方在园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并保证合法经营。

  第九条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的用途,并按规定向科创孵化园区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费、水、电、通讯等费用。

  第十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缴纳税收,规范财务核算业务。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流程申报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保证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无误。

  五、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乙方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按约定完成水、电、燃气、采暖、通信等费用清缴,无条件退出,并由第三方评估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未启动生产经营;

  2.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年营业收入、年纳税率等指标;

  3.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满30日;

  4.乙方停止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5.乙方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转让;

  6.乙方因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依法积极化解处理;

  7.乙方不按要求履行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期间,非甲方过失发生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非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扶持政策与双鸭山市其他扶持政策中类似条款,乙方一般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2022年 月 日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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