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1+3+5”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大庆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大庆市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业振兴计划,加快构建我市“1+3+5”现代工业新体系,不断发展壮大新材料产业总体规模,筑牢大庆转型振兴坚实产业基础,助力建设“三个城市”,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发展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
(一)鼓励石化新材料企业扩大生产。对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5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企业,按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助力金属材料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我市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参加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制造业展会的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展位费(不含特装等搭建费)给予全额补助,单户企业年度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鼓励先进有色金属材料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市场,按其产品外运实际物流费用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非金属材料企业以商招商。对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企业从外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上下游配套或同行业项目,被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前沿新材料企业发展壮大。对从外地引进或本地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前沿新材料新建项目,投产当年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
(五)培育国家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快培育我市先进化工、功能陶瓷、新型建筑等领域新材料产业集群,鼓励产业集群链式发展,上下游企业优势互补,打造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集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集群。对入选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新材料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集群内企业按照申报年度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比例获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新材料产业协同发展。鼓励新材料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加强合作,协同发展。使用或供应新材料产品年度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一年度无使用或供应的,从有使用或供应的第二年开始执行。供需双方须无关联关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仅可作为使用或供应的其中一方申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培育发展优质企业。支持新材料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新材料企业提质增效
(八)强化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建一批新材料创新载体,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为加强示范引导作用,对上一年度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新材料产业发展生态
(十)积极推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对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新材料产品应用示范,按照年销售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快新材料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对新材料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新材料产业技术联盟建设。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