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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0-29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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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吉林]-[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28、对于区内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实现“转板”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奖励。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支持标准上浮10%。对于在域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迁至经开区的,视同上市(挂牌)予以支持。

  五、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

  29、综保区内加工贸易类企业,自企业达产经营年度起,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0、综保区内仓储物流类企业,在围网内从事保税和非保税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年报关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1、综保区内注册,在综保区业务现场报关,货物在口岸验放的国际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保持在500万美元以上,自开展首单业务当年起按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每户企业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2、综保区注册,利用保税功能开展跨境电商、展示交易、融资租赁、研发测试、检测维修、服务外包、数据存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开展首单业务当年起,按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3、综保区注册加工贸易类、仓储物流类、国际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租赁综保区厂房(或仓库)进行生产经营,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自企业达产经营之日起(原则上要求入区之日至达产经营期限不超过半年),连续3年免收租金,免租期结束后的2年内实行租金减半政策(物业、供热、消防设施维护费用正常收取)。综保区注册,利用保税功能开展创新业务、特殊商品口岸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租用综保区办公室、厂房(或仓库)开展经营活动的,自企业经营年度起,按照入区投资协议书约定,分别予以1年、2年、3年免收租金(物业、供热、消防设施维护费用正常收取),免租期结束后的2年内实行租金减半政策。

  34、重点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综保区注册,实缴注册资金1.7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且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经管委会认定,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总部未注册在综保区的外部企业因业务需要在综保区设立特殊项目子公司,待实际业务开展后按每户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年业务规模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进入综保区同行业前10名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企业高管和个人股东连续3年按个人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

  35、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综保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民营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并在经开区内开展业务的,经管委会认定,予以基金发起人或银行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在综保区设立金融分支机构,予以分支机构1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36、支持综保区注册企业,利用综保区肉类、水产品、整车等特殊商品口岸功能开展业务,对特殊商品进出综保区产生的报关、检验检疫、查验、装卸费用予以资金补助,自开展首单业务当年起,每户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7、支持国内、外车企在综保区注册,以新公司为收货人从综保区口岸进口汽车,对全年累计进口5辆以上的企业,按照每辆2000元人民币予以资金奖励;对全年进口超过1000辆的企业,按照每辆3000元人民币予以资金奖励。对企业在综保区开展CCC认证、口岸检测业务,且在综保区完成报关的,按实际产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户企业奖励资金(含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38、对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并利用保税功能,进行重大投资的购地类项目,包括加工贸易、国际贸易、服务贸易、检测研发类项目,自企业达产开始经营年度起,连续两年实现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经管委会认定,参照经开区对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予以奖励的办法,相应支持标准上浮50%执行,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50%。

  39、服务业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贸易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到10%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年度在岸服务贸易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人民币,且同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离岸业务奖励与在岸业务奖励不同时兼得。

  40、在综保区落位重大进出口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六、附则

  (一)本政策对外整体由经发局负责解释,涉及具体问题由各责任部门解释。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未经经开管委会同意,五年内工商、税务登记不得迁离经开区,发生迁离的,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二)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和“环保”一票否决。

  (三)本政策条款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在长春经开区(包括综保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数据统计、海关备案(涉及综保区海关业务)的企业。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配套优先采购本区域内企业产品。

  (四)兑现流程按新修订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扶持政策兑现流程》规定执行。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主八辅政策”和《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支持各项业务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长经技管〔2018〕85号)同时终止执行。但对本措施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参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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