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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17号)

时间:2023-11-01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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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17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国家]-[招商其他],内容来源于 [中国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五)深化金融服务和开放创新

  12.增强金融服务功能。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机构创新合作方式、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新设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将自贸试验区内中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13.推动投融资便利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对自贸试验区内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推动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保单融资。

  14.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依托双边政府间合作平台和联动机制,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大宗商品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边民互市等领域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商业银行间合作,鼓励开展双边本币直接交易和现钞跨境调运。服务合作中心建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转让贸易融资资产等金融业务创新。

  15.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依托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手段,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金融分类监管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不断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六)建设联通欧亚的综合物流枢纽

  16.构建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推动建设乌鲁木齐临空经济区,推进与国际陆港区联动发展。加快建设乌鲁木齐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推动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扎实推进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进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强化区域协同联动,服务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推动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强化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功能,探索建设“中国邮政中亚—中欧海外仓枢纽站”。支持发展中吉乌公铁联运,探索发展中巴多式联运,合作建设中吉乌等铁路项目,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陆港、口岸、园区、企业等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现有口岸现代化改造,增强铁路口岸能力,畅通自贸试验区多式联运大通道和末端网络。

  17.创新物流运输服务模式。推进公铁联运“一次委托、一单到底、一次结算”,探索建立符合沿边地区多式联运发展特点的业务模式和规则标准,加快与国际联运规则衔接和标准互认,推动多式联运规则标准“走出去”。探索赋予运单物权凭证功能,为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实践支撑。探索开展基于铁路运输单证的金融服务。加强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积极支持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开行中欧班列,有效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支持搭建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信息平台。优化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国家主要城市航路航线网络衔接,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并结合乌鲁木齐机场、喀什机场国际航线网络建设需要,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培育发展国际航空市场。

  18.推动内陆口岸经济创新发展。支持乌鲁木齐药品进口口岸建设,提升口岸运营水平。支持开展国际航线航班保税航油加注业务。研究开展国际邮件和跨境电商商品搭乘中欧班列(乌鲁木齐)出口等业务。积极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完善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物流金融等物流服务,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支持探索口岸联动发展,加快“单一窗口”优化升级,推动“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与发展。依托现有机构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体系。开展口岸综合绩效评估,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七)深化向西开放多领域交流合作

  19.强化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中亚五国”相关合作机制、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等国际交流平台和多双边机制作用,支持参与或承办相关框架下活动。不断完善合作中心三级联动机制。高质量举办中国—亚欧博览会,探索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合作举办国家主题展会和行业专题展会。优化合作中心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程序。

  20.推进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开展音乐舞蹈、文化遗产、艺术展览、文化创意、竞技赛事等国际交流活动,打造多元文化交流平台。支持申请创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丝路元素的优势文化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旅游业提供岗位多、带动能力强的优势,依托新疆自然风光和人文风情,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丝绸之路旅游走廊,带动各族群众就业增收。支持创建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联合周边国家打造跨境旅游线路,研究开行国际旅游列车。实施“留学新疆”计划,委托符合条件的高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对优秀留学生赴新疆高校学习予以奖学金支持,鼓励高校招收自费来疆留学生,培养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的国际化人才。

  21.提升国际医疗服务能力。推动互联网跨境远程医疗深入发展,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和高层次医疗团队,升级远程会诊服务平台,支持打造服务周边国家的“云医院”。培育国际学术交流平台,鼓励举办医疗健康领域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以乌鲁木齐片区为核心,依托区域医疗资源优势,开展对周边国家的国际诊疗业务。探索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基因治疗等临床前沿诊疗技术研究。探索建立国际医疗商业保险、跨国医疗保险等衔接机制,为外籍患者提供便利高效的医疗服务,积极打造辐射周边的国际医疗服务中心。支持医药产品开展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的国际注册。

  (八)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22.示范推行人才改革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落实编制岗位、科研经费、人才评价、激励保障等人才改革政策。推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高层次人才积极性。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化人才管理制度,更好促进人才流动。支持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到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

  23.集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程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到自贸试验区长期工作的,地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支持地方为优秀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补贴,对优秀的博士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经费支持,吸引人才来疆创新创业。

  24.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快人才发展平台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培育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建设产业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共建产业技术联盟、技术孵化基地、实习实训基地、行业公共(共性)技术平台等。

  25.加强涉外人才服务保障。支持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建设,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等提供出入境便利。对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技术技能人才等重点群体,提供签证、工作许可、居留和永久居留、驾照转换等便利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支持自贸试验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保障机制

  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加强抓稳定和促发展两方面工作的统筹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切实加强自贸试验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切实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规划统筹、政策协调、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大胆试、大胆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统一适用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以及合作中心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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