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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22-11-20  来源:莎车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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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新疆]-[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莎车县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1)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2)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对从事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新财建[2018]496号)

  2、扩大享受特殊电价范围。将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纳入享受特殊电价政策范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政办发[2019]105号)

  3、调整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新政办发[2019]105号)

  4、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对从事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前培训补贴。(新财建[2018]496号)

  6、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治区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新财建[2018]496号、新明政办电[2020]212号)。

  7、加快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新政办发[2019]105号)

  四、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五、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办安[2021]15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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