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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山政发〔2019〕25号)

时间:2022-12-09  来源:山南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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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山政发〔2019〕25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西藏]-[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山南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九条 商贸流通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二)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三)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四)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条 市场服务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二)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三)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的服务机制,市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4天、县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5天,力争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自治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其他政策

  (一)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职位、薪酬以及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同时对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企业在山南市运营后,投资者、股东、企业高管或引进人才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三)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满三年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政府采购支持招商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山南市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农牧、信息化、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 委托招商

  第十三条 采取以商招商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投资者建设专业园区,参与山南市招商工作。

  第十四条 由专业园区引入的企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由专业园区培育、管理和服务,期限原则为15年,到期后再由双方协商续签事宜。每个专业园区对地方经济贡献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入驻山南市建设专业园区,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其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根据入驻园区企业每年对地方实际形成财力的一定比例支付招商代理费。

  第四章 飞地经济

  第十六条 支持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企业等到山南市设立分园区,并设立管理机构。

  (一)凡在山南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园区企业可享受山南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山南市各园区到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设立分园区,鼓励山南市企业到山南市以外各省市尤其是对口支援省市与山南市合作的园区投资建厂。

  (三)山南市按照分园区入驻企业对山南市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分园区分成,其入驻分园区企业的相关产业扶持由分园区予以兑现。

  (四)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经济指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在山南市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或引进投资企业(项目)入驻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发展建设,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按照“谁受益、谁审核、谁扶持”的原则予以兑现扶持政策。

  (一)各县(区)引进的入驻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经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和各县(区)认可后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

  (二)各县(区)引进的入驻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各县(区)的,其税收收入归各县(区)所有。

  (三)各县(区)引进的入驻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幸福家园建设产业园区的,企业实现的实际财力(中央扣除部分除外),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全部返归各县(区)支配。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十八条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与其签订招商协议,并将其确定为招商引资企业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本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兑现。

  第二十条 对在山南市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原有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优于本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执行;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山南市招商引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相关产业扶持,各县(区)、各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至公布之日期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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