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云南]-[招商其他],内容来源于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五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按照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填写有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的,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应当撤销原备案证明,再按照核准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不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业务、不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监管、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行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未尽事宜,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有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当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我省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3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已过有效期限,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