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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22〕22号)

时间:2022-12-10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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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22〕22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云南]-[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昆明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楼宇标杆、发展特色楼宇,推进全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楼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在昆明市域范围内;

(二)符合《昆明市总部与楼宇经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布局;

(三)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不包括自用楼宇、商业零售、酒店),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

(四)楼宇运营管理方在昆明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规范的运营机制。

  第三条  鼓励楼宇自持及自主招商。对自持率50%及以上(包括统一租赁经营面积占楼宇总面积50%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新入驻机构(不含本市流动)当年对市、县两级新增综合考评度的1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单幢楼宇的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打造高品质高贡献楼宇。开展商务楼宇等级评定,对新评或复核为超甲、甲级及取得LEED(绿色建筑)、WELL(健康建筑)、BOMA(商业地产)国际认证中一项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聘请世界500强,中国行业100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新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5年(含)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品牌百强”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单栋楼宇首次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超过10亿元、5亿元的楼宇运营管理方(非自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特色楼宇及平台经济。落实绿色发展“三张牌”部署,依托楼宇资源引导产业要素聚集发展,对引入市外食品加工、农业龙头、医药健康、文化旅游、绿色能源、物流冷链法人机构(每户新增市、县两级综合考评50万元以上),且每户租赁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楼宇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奖补。鼓励打造平台经济,对通过平台销售并纳入统计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额首次超过30亿(含)、50亿(含)、100亿(含)元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20万、45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楼宇去库存。支持购买商用“零散产权”楼宇,购买面积达楼宇总商用面积6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限,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购买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租用“分散产权”,对租用经营面积达楼宇总面积的7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方,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昆明市域(滇中新区可参照执行,奖补资金自行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第八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农业农村、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做好楼宇经济的奖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楼宇经济奖补申报、沟通协调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购买商用“零散产权”须承诺经营期限不对外出售的年限,租用“分散产权”须承诺经营期限,否则须退回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楼宇运营管理方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须退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2—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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