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安徽]-[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芜湖市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芜湖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其他商贸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
1.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零售额(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年零售额超过20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2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制造企业或引进上下游企业在芜新注册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或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零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新建改造商贸基础设施。
4.新建、改建或改造菜市场,对符合《芜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导则》,达到标准化要求的:新建市场(不含开发商代建)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奖励;改造市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限上商贸企业流通设施提升改造,对当年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提升改造项目,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单体营业面积达30平方米、100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5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货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设施配套、统一门店管控和价格管理的,按30平方米—100平方米每家2万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强的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有效长度300米以上,店铺数量60家以上,总经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评先评优。
8.开展老字号认定工作,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芜湖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3.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度起施行。
关于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直播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打造业态丰富、人才聚集、创新驱动的直播电商产业生态,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推动芜湖高质量发展,打造强劲新引擎,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其他各类企业。
二、扶持政策
1.引进专业直播运营商。对专业直播运营商年营业收入(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首次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
2.加快推进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市内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市内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纳税销售额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在获得上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加计20%奖励,如国家级、省级(或省级商务部门)无奖励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商务楼宇计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业园区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为本市注册的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贴。
5.推进孵化载体签约本地品牌。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芜湖市政府(或芜湖市商务局)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的孵化载体,且合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MCN机构引进主播。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头部主播的,且带动地方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头部主播的,且带动地方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含)以上主播,且有3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7.给予企业用房支持。对于落户我市的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助根据购房当年起按4:3:3分三年兑现。
对新落户的直播电商企业,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人才队伍培养。积极扶持在我市注册并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单位,支持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市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根据培训后留芜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稳定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1.本政策中相关术语释义:
直播电商企业是指通过网络的直播平台或直播软件来销售商品的企业或服务、运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
MCN机构是指创作、运营和推广视频、直播、图文等网络内容的机构。
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指的是指淘宝(阿里巴巴)、微信、抖音、快手、拼多多、小红书、蘑菇街、京东、苏宁、美团、海淘直播等。
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政策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