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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助企纾困政策清单(2022年5月版,454条)——公共服务支撑政策(144条)

时间:2022-12-24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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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助企纾困政策清单(2022年5月版,454条)——公共服务支撑政策(144条)]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安徽]-[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73. 有序建设“零计划停电示范区”,建立健全停电信息推送机制。在合肥、芜湖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制机制。全省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98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65小时,或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4. 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5. 推进全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个人自行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业务“全程网办”。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6. 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7.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8.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9.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高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0. 精简增值税计税期间种类,简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征期。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自动预填申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1.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探索实行在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2. 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落实长三角区域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区迁移规程,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推进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全省通办和市县通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3. 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登记费“一卡(码)清缴”,纳税人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一次性缴纳,支付环节由3个减至1个。(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4. 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5项主要限时办结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40%。(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5. 全面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高频业务容缺受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6. 强化自动填报功能,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7. 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系统自动计算退税数据,无需自行申请退税及填报任何资料。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对纳税人申请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8. 对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公布6个月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行为的失信主体,按程序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9. “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推广至全省符合条件的港口,出口提前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90. 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1.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科技厅、合肥海关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2. 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3. 稳步扩大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在口岸实施“检查放行+风险监测”模式。(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4.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探索推进“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5. 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维持在5个工作日以内。(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96. 推动合肥、芜湖等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7. 优化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运用好“一对一”培育和“一对多”培育等不同方式,支持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开展信用培育,扩大AEO企业覆盖面。(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8.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高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9.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高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0.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高院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1.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直接返还企业。(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2. 推进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减免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3. 除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外,统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4.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5.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6. 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7. 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8. 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2个工作日办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9. 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涉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等设施的复杂用水用气报装接入工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0. 将用水用气报装环节由用水用气报审、现场踏勘、接入挂表3个环节精简为申请受理、接入挂表2个环节。(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1. 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材料,用户提供1份申请表即可办理用水用气报装。(皖政办秘〔2022〕13号,各供水、供气企业负责)

  112. 进一步推动水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环节并联办理,涉及并联审批的水气外线工程总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3. 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各市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4. 督促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加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投标承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5. 探索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6. 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及其组合险等保险业务。推动合肥、芜湖市试点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7. 开展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打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交换渠道,打造各类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8. 优化专利、商标业务办理流程,在合肥专利代办处增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业务,试点推广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一窗通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9. 探索实施柔性监管,推动落实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对十大新兴产业实施包容期“守信免查”、触发式监管模式。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0.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探索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1. 在合肥、芜湖市试行高精度地图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允许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数据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2.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3. 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兑现工作机制,开展公共政策兑现情况梳理,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兑现公共政策。探索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委依法治省办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4.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负责)

  125.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6. 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7.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8.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9. 围绕破解外贸外资、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行业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等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0. 进一步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省范围内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1. 继续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86项(含中央层面设定83项,地方层面设定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徽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细化实施方案》,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2. 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359项(含中央层面设定357项,地方层面设定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其中,对下放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做好承接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皖政〔2021〕39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3.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4. 引导和鼓励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保费由市、县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50%,其中小农户保费由市、县财政代缴,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皖政办秘〔2021〕38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保险机构负责)

  135. 全面推广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赋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快数字证书互认,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皖政办秘〔2021〕55号,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6. 扩大“零投资”服务范围,将小微企业160千瓦的低压接入容量标准从合肥市拓展至全省各市城区。深化政企信息共享,探索推进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户“一证办电”。(皖政办秘〔2021〕55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7. 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新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20万元补助。(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38.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年遴选一批省、市、县(市、区)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39. 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皖政办秘〔2021〕75号,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0. 继续实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容缺受理机制,缩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减免税办理流程。不针对外资企业设定限制性条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平等参与我省标准制定工作。(皖政办秘〔2021〕7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1.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保障老区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需求。根据老区资源禀赋和实际复垦情况,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支持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支持探索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皖政办秘〔2021〕78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14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143.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14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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