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黑龙江]-[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五、优化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十九)改进科研经费管理
38.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以外的科研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至项目负责人。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研究确定分批次拨款项目的首笔资金拨付比例。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到位。
39.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级人才支持计划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其他类科研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40.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其他项目最高不超过3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奖励。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二十)保障人才专心科研
41.合并压缩项目申报和人才评价中需科研人员填报的各类表格、材料,全面推行在线申报、信息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可为科研项目配备专门科研助理,其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可按规定在项目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列支。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允许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方式采购,7个工作日内办结采购计划审批手续。
42.严控科研项目执行期内进度检查次数,教学和科研单位确定每周1天可安排非学术会议,其余时间均为“无会日”,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直接关系的教学科研人员参加或列席一般性工作会议。
(二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离岗创业
4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攻关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到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的,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不低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
(二十二)完善人才流动保障措施
44.支持聚焦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亟需在省内组建攻坚团队,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或工作单位自主选择。
45.全面放开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省内城市落户限制,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省内养老保险跨区域、跨体制转移接续实行线上办理、限时办结。
六、强化人才激励奖励措施
(二十三)加大薪酬激励
46.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47.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分配模式,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收支结余部分自主提取不高于60%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8.支持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持股激励。鼓励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国有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实施跟投。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由市(地)、县(市、区)制定激励政策。
(二十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49.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省财政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50.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51.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进行分类评聘,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破格评聘。企业与派出科技特派员的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鼓励企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特派员。
(二十五)鼓励人才服务基层
52.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万人计划”,统筹乡镇事业编制资源,公开招聘1万名大学生到村任职,实现每个村(社区)有1—2名大学生。实施“导师帮带”制度,建立成长档案跟踪培养,对业绩突出、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换届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进入乡镇领导班子,也可提拔调任进入乡镇或县(市、区)直部门班子。
53.实施干部人才“组团式援边行动”,援派到边境县(市、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援派时间的1.5倍系数计算取得现职称后的工作时间,援派期间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直接聘用到取得职称对应岗位最低层级,援派期满返回所在单位后,首个聘期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4.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服务经历。
七、完善服务保障优化人才环境
(二十六)安居保障
55.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分层次广覆盖人才安居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地)设立人才住房经营机构,市场化开展人才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综合服务。加大人才保障住房、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合理降低人才购房、租房成本。
56.省内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试点C类及以上人才连续租住8年后,D、E类人才连续租住12年后,可享有租用住房产权。
57.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各地实际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
(二十七)子女入学保障
58.支持各市(地)依据实际需求建设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联合创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附属学校,多措并举满足人才子女就学需要。其中,A类人才子女、第三代子女及B类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入学,省财政按每名高层次人才子女不高于5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贴;C、D、E类人才子女由所在县(市、区)就近从优安排入学。
(二十八)就医保障
59.E类及以上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由定点三甲医院提供预约体检和住院绿色通道等医疗保健服务。B类及以上人才服务范围可扩大到其第三代子女,对其本人提供专属服务。E类及以上人才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
(二十九)交通出行保障
60.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2名随行人员在省内机场、火车站享受贵宾服务,D、E类人才出行享受快捷通道服务。E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可携2名亲属免门票游览省内重点旅游景区。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落实的领导指导和工作统筹,全面评估和动态优化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落实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服务督导。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措施,强化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推动政策落实。各用人单位积极对接,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用足用好政策资源,共同营造尊才爱才重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上述政策措施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我省已有的省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