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2号)]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内蒙古]-[招商其他],内容来源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招商引资、协调服务、经济管理、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园区建设等职能,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要逐步剥离教育卫生、公共文化、行政执法等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工业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承接工作,确保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接到位。
各地区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工业园区并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结合本园区功能定位,编制、修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等。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结合本园区主导产业,协调推进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对工业园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五)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六)组织、协调落实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引导、保障园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园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履行所属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以工业园区类别为依据,合理设置园区管理机构级别及内设机构标准。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当坚持制造业为主的发展方向,围绕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明确主导产业,引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及转型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本地特色主导产业。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应当明确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公告。原则上主导产业公告后2年内不得调整变更,2年后若调整,新增主导产业年产值要达到园区年产值的30%以上,工业园区主导产业总数保持不变。
主导产业变更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园区主导产业企业产值等申请材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批复。
工业园区应当依据主导产业制定修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能源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工业园区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业园区创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基地。支持工业园区布局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配套,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工业园区统计体系,明确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数据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统计主管部门,为自治区决策管理和考核评价提供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按年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各盟市进行通报。
对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评选出的重点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奖牌,并予以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工业园区等级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工业总产值达到上一类别园区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升级,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告;对连续两年工业总产值达不到相应分类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降级并予以公告。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根据升降级情况确定园区管理机构规格。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作的领导,将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工业园区项目库,征集工业园区需要支持的项目,充分利用已有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对园区内企业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用工、资金、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工业园区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地方政府主管、主管部门指导、职能部门监管的机制。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类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筑等作为重点,依法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切实承担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等部门应当将工业园区企业职业技能提升、用工招聘等工作作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当集中开展区域评估,完成园区内涉及公共属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专项评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本地区工业园区区域评估成果,评估成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政府下放权责清单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为入园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鼓励工业园区在实行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园区有关审批事项制定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第三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园区事园区办”目标要求,全部设置政务服务工作站,落实“十有”标准(有标识标牌、有专门场所、有综合窗口、有专职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办事指南、有事项清单、有责任清单、有制度机制、有工作台账),每个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至少确定2名专职人员负责园区政务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围绕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和高频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地区制定工业园区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对在园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任何单位不得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工业园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工业园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
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园区认定、调区、扩区、变更主导产业申报材料